承租人改变租赁房屋结构 房主诉求法院要赔偿
作者:陈成 发布时间:2013-11-06 浏览次数:262
2008年6月原告理想装饰城与被告吴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合同载明:原告坐落在理想装饰城13号楼1层121、122号两间建筑面积195.62平方米出租给被告,租期为3年。被告装潢时不得改变房屋的原有结构。2008年9月,被告为经营需要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将建筑图纸规定的13号楼121、122的腰墙进行了拆除。2011年6月,原、被告签订终止合同协议。被告对腰墙未进行恢复。后原告将13号楼121、122两间房屋之间建筑腰墙,花去费用为4153.20元。
被告吴某辩称:被告认租原告的房屋时要求中间不砌腰墙,在租赁时确无腰墙,现双方已解除租赁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建腰墙的损失不认可,请求依法处理。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对被告吴某的辩称,虽然有证人到庭作证,但该证言为孤证,应不予采信。原告理想装饰城与被告吴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被告吴某装潢时确实改变了房屋的结构拆除腰墙,合同终止后亦未予以恢复,在合同终止后原告又重新建筑121、122房屋之间的腰墙。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理想装饰城财物损失费4153.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