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引发名誉权纠纷 执行促和谐实现案结事了
作者:张鹏 发布时间:2013-11-06 浏览次数:247
刘某与黄某等名誉权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判令黄某等二人在泰州晚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600元。判决生效后,黄某等未履行义务。刘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在调阅本案审理卷宗后,发觉本案因房屋买卖纠纷引起,并引发了一系列诉讼与执行案件,双方矛盾较大。执行人员第一时间依照法律程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向其释明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敦促其主动履行,告知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在听取被执行人陈述其与申请执行人因房屋买卖引发的一系列诉讼、执行案件的情况后,执行法官深感该案若处理不当会引发更多纠纷,增加双方积怨,浪费司法资源,故进一步向当事人宣讲法律知识,促使其主动认识到以诋毁名誉方式维权的不可取之处。同时,提出建立和谐近邻关系,全力化解双方积怨的设想。经耐心释法和疏导,被执行人认识到其通过此方式来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确有不妥。在主动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草拟了“道歉申明”,并刊登,精神损失费600元也自觉给付,本案得到完满化解。
“赔礼道歉”作为法定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集话语性、强制性、人身性、惩罚性于一体。当义务人不履行时,应当采取间接强制或损害赔偿的方式来实现。法院可以通过对其罚款、拘留等措施,对其施加压力,促使自动履行义务。我国民事诉讼法也为间接执行赔礼道歉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如果该行为义务只能由被执行人完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拒不执行赔礼道歉判决的,可以采取拘留或罚款措施,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本案的执行,法院本着化解矛盾纠纷、维护司法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的司法价值理念,通过向被执行人释法,敦促被执行人认识错误,产生悔过心理,主动履行赔礼道歉义务,实现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