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面施工损害何时能休止?
作者:刘光亮 发布时间:2013-11-06 浏览次数:244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道路的修缮与维护等施工工程也日益增多,导致因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案件也随之逐年增多,不仅给受害者的身体造成了极大的痛苦,也给施工单位造成了不小的损失。据江苏省句容市法院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该院2011年共受理此类案件1件,2012年有4件,而截至目前,该院今年已受理8件之多。
2012年3月的一天凌晨2点多钟,在句容某工厂工作的女工王某骑着电瓶车,在下夜班回家经过市区某路口一处施工现场(机动车道)。因为现场路面高低不平、坑坑洼洼,未设置任何警示标志,王某不慎跌倒,后被下夜班回家的同事发现并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王某构成交通事故十级伤残。庭审中,被告某施工单位以调取的事故现场画面模糊为由,否认王某受伤是在其施工现场造成的,并且提供了工人已在施工路段设置警示标志的证言。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施工现场受伤,有同事的证言以及相关的手机通话记录,可以形成有效的证据锁链,至于被告施工单位工人提供的证言,因与其存在利害关系,法院不予认可。原告王某在机动车道上骑行电瓶车,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程度及案情,于是依法判决被告某施工单位承担70%的责任,共计6万多元。
负责审理此案的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道,大多数的地面施工致人人身损害案件是由施工设施、施工现场等管理不善而引发的。在审判实践中,由于被告责任主体的难以确定,导致原告当事人在诉讼中盲目的将涉及的部门全部诉至法院,给法院甄别被告主体造成一定的困难。此外,此类案件一般发生在夜晚、凌晨等视线不清的时间段,由于缺少监控设备,加上行人和车辆都比较稀少,而当事人处在受伤之中,只能本能的进行自救或求救,而缺少证据保存意识,以至于事后难以查明案件的真相,给法院审理带来的一定的难度。
“以后我要是受了伤,就在晚上跑到没有设置警示标志的施工地方躺下,就说是骑车经过这个地方不小心跌倒的,说不定还能赔点医药费呢!”一位市民在接受随机采访时对记者开玩笑的说道。这位市民的“玩笑话”也暴露出了地面施工世人损害案件在证据采集上的尴尬之处。
之后,记者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发现,在地面施工工程中,存在着层层非法转包的现象。有的工程承包人为了赚取更多的利润,将从发包人手中承接的地面施工工程非法转包给没有资质的次承包人,导致责任权限不明确。在地面施工中,次承包人为了节省工程成本,加上本身法律意识就比较单薄,没有进行相关的安全防范措施,最终导致损害的发生。
此外,受害者违反交通规则、无证或醉酒驾驶机动摩托车等行为,也是造成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由于受害者没有遇见到前面道路的突发状况,不能发生本能的避险反应,以至于受害者基本上都受到了较重的身体伤害。
针对此类案件,该院一方面将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提升法官对此类案件专业知识的培训力度和驾驭能力,另一方面我院还积极选取典型案例进行宣传,进一步增强市民的证据意识。由此,记者也相信地面施工防范措施将进一步的完善,致人损害的案件能够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