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代步车爆炸失火 车上能放汽油桶?
作者:张向阳 周琪 发布时间:2013-11-06 浏览次数:214
2013年10月31日,一起因老年代步车爆炸失火引发的赔偿案件,经法官的数日调查和耐心调解,终于划上圆满句号,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被告王书林一次性补偿原告张老汉人民币6000元;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此后双方不得就该事由发表任何信息。
2012年4月,年逾七十的张老汉为了出行方便,花13500元从徐州某电动车行购买了一辆山东荣城生产的老年三轮摩托车,车行给张老汉开具了购车收据。当年8月20日,张老汉驾驶该车行至徐州泰山营房附近时,车辆发生爆炸起火,车辆被烧得面目全非,张老汉身上也有几处被烧伤,到医院治疗花去1700余元。事发当时因路人报警,消防部门赶到现场,提出对车辆起火原因进行查验,张老汉说“车都烧成这样了,不用查了。”消防部门便没有对燃烧车辆失火原因进行鉴定。
事后张老汉多次找到销售商王书林要求赔偿损失或赔偿一辆新车,遭到拒绝后,原告在某网站上发表了一些指责被告产品不合格的言辞,被告与其进行了电话交涉。今年6月,张老汉以“车辆存在质量问题、是不合格产品,导致车辆油箱起火、引发燃烧”为由,将销售商王书林和车辆生产厂家山东荣城某车业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销售商赔偿其购车款损失27000元、医疗费及交通费等合计28900元,并要求生产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自己合法经营户,出售车辆都是合格产品,有合格的产品证;原告陈述油箱爆炸引起火灾与事实不符,原告提供的车辆的油箱照片反映油箱完整,没有爆炸开口的痕迹和其他炸痕;车为什么会燃烧,原告应该举证,消防部门可以作出原因鉴定的,但原告没有同意,因此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被告出售的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另外被告还向法庭提交了一份书面录音材料,证明原告在与被告协商处理期间,原告曾经承认车的后部放着油箱,原告担心车辆在路上没油,在两个月前把一桶汽油放在车上,以备在没有汽油时自行加油。被告由些怀疑原告的车辆发生起火燃烧的真正原因是其车上装载了桶装汽油,加之8月份天气炎热而引发着火;并且事后被告还拒绝让消防部门对事故原因进行鉴定,原告在报案时曾说是车辆自燃,而起诉时再称是车辆爆炸,没有依据。原告称自己今年4月份的确在车上放过汽油桶用于给车加油,但出事的那天没有放汽油桶在车上。
原告的车辆起火之后,并没有经过交警部门的处理,也没有对起火原因进行鉴定,法官于案件审理期间也就起火原因及损害后果与车辆是否合格有无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但相关部门均以事过境迁、无法取证而未成,因此原告提出被告产品存在缺陷的证据不足。
后经法院调解,原告与被告达成文中开头所说的调解协议。法官提醒,对产品质量产生纠纷进行起诉的,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能够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或介入鉴定的,一定不要错失良机,这样才有可能保证在诉讼环节获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