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撞后来不及报警 又被后面的车碾压
作者:辛苑 发布时间:2013-11-06 浏览次数:303
去年9月26日下午6时许,郑某驾驶轻型封闭货车在238省道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时,遇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东向西横过机动车道。两车相撞,李某连车带人倒地受伤。看到李某受伤,郑某立即用手机拨打电话报警。不曾想正在这时 ,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不久,李某家人将与这场交通事故有关的多人告上法庭。
这样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将多人卷入到了同一场官司当中。第一辆车方面,郑某是张某的雇员,而郑某驾驶的货车是张某出资购买但却登记在吴某名下的。该车没有缴纳交强险。第二辆车方面,顾某是朱某的雇员,而顾某驾驶的货车是朱某出资从齐某处购买并实际使用,但是没有办理车辆变更手续。顾某驾驶的这辆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法院审理认为,由于碾压李某的重型货车已实际属于朱某,虽未办理变更手续,齐某仍无需承担责任。此外,在审理中李某家人放弃了对郑某的起诉。因此,在审理过程中,吴某、张某和顾某、朱某以及某保险公司成为最终的责任承担人。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李某的死因以及赔偿份额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争论焦点。李某的家人认为,当时交警并没有明确说明李某是死于第一辆车的冲撞还是第二辆车的碾压,所以两辆车的有关当事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第二辆车方面的顾某与朱某则认为,当时交警已经明确认定,第一辆车的挡风玻璃撞在了李某的头部,而顾某驾驶的货车是碾压在李某的腿部,另外尸检报告说明李某属于颅脑死亡,所以他们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针对顾、朱二人的说法,李某的家人表示尸检报告上说李某的死因包括胸廓塌陷、肋骨广泛性骨折,仅仅是与第一辆车相撞根本不可能达到这样的程度。“我不在现场,听说死者当时被撞后还能爬起来,想要打电话报警的,结果被后面来的车压上去了。” 张某则表示自己不是很清楚李某当时的情况。由于吴某、张某以及顾某、朱某都没有证据证明李某的死亡是某辆车造成的结果,且事发当时交警部门认定死者李某、两辆车的驾驶者郑某和顾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法院认为机动车双方各承担40%的责任。
在当事人的数量较多,且关系较为复杂,法院的送达工作相对困难的情况下,经过多次协调、审理,新北法院孟河人民法庭的法官最终给予依法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家人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车损费、车损鉴定费在内的约11万元。吴、张二人连带赔偿李某家人未获赔偿的其他各项损失约20.3万元。顾、朱二人连带赔偿李某家人未获赔偿的其他各项损失约8万元。另外吴某、张某及顾某、朱某在9.3万元范围内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