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虚假证明 公司老板被拘
作者:吴丹 发布时间:2013-11-06 浏览次数:221
因在民事诉讼中提供虚假证明,妨害案件审理,11月5日,张家港市法院决定对不守诉讼诚信的被告某箱柜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采取民事制裁措施,处以司法拘留五日。
去年1月,张家港某箱柜公司向国运公司定作一批机械配件,后因箱柜公司未能给付14.7万余元定作价款,今年7月,国运公司将箱柜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定作款。审理中,箱柜公司认为其组装的设备系出口,因国运公司存在迟延交货情形,导致其不得不另行组织缺少的货源,要求扣除国运公司未交付部分的相应价款。箱柜公司为证明该事实,向法院提供了一份由德佳厂出具的《证明》,载明其曾委托德佳厂加工部分用于出口的配件,以此证明国运公司未能交付的零配件由德佳厂向其提供。后经法院调查,德佳厂确认该证明内容不实,系箱柜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明。
调查中,箱柜公司法定代表人季某向法庭承认,是其将事先打印好的《证明》拿到德佳厂盖章,因德佳厂与其公司存在业务联系,遂在《证明》上加盖了印章。同时,季某向法院递交了检查书,承认自己因不懂法作了伪证,给案件审理造成了困难。
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后,决定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季某进行制裁,认为季某在诉讼中不守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虚假证明,妨碍了法庭对案件的审理,对其采取司法拘留五日的强制措施。
法官说法:诉讼诚信是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公信的基础,《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对诉讼中发生的伪造证据等不诚信行为,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法院应当通过诉讼诚信引导和带动社会信赖法律,对诉讼中出现的失信行为依法进行制裁,促进公众遵纪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