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民商事案件中,缺席判决的商事案件逐年增多,给民事审判工作带来不少困扰和影响。为此,笔者对丹阳市人民法院近三年来缺席判决商事案件的相关情况进行了专门的统计分析。

 

一、缺席判决商事案件呈现的特点

 

(一)在审结的商事案件中比重大

 

2011-20131020日,丹阳法院判决方式审结的商事案件中,缺席判决的商事案件所占判决案件的比重均在30%以上,并呈上升态势。(见图表一)

 

表一、缺席判决商事案件数量及所占比重表(单位:件)

 

时间

 

结案与比重 2011 2012 20131-10

 

判决审结商事案件  253 281 313

 

缺席判决结案   84  124 157

 

所占比重%  33.20  44.13  50.16

 

(二)涉及案件类型类型多样,但又相对集中

 

2011-201310月缺席判决的365件商事案件中,包括买卖合同纠纷 145,占总数的的39.7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90件,占24.66%,保险类纠纷27件,占比7.4%,金融保险两类案件占比达到32.1%;加工/承揽/定作类合同纠纷58件,占总数的15.89%;此外,还包括追偿权纠纷10件,2013集中受理的信用卡纠纷8件,其他缺席判决的案件类型还包括展览合同纠纷、委托合同纠纷、股东知情权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经营合同纠纷、票据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等各个类型。(见图表二)

 

表二、2011-201310月缺席判决案件主要类型表(单位:件)

 

       类型

 

时间   买卖

 

合同   金融借款合同   承揽/加工/定作合同 保险类

 

纠纷   追偿权纠纷 信用卡纠纷 其他

 

类型

 

2011 35  14  13  10  1   0   11

 

2012 51  24  23  12  4   0   10

 

131-10   59  50  22  5   5   8   8

 

所占比重%  39.73  24.66  15.89  7.4 2.74   2.19   7.95

 

   (三)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当事人拒收应诉材料而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占较大比例

 

在近三年判决结案的商事案件中,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当事人拒收应诉材料而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2010年、2012年、20131-10月分别为30件、52件和64件,分别占当年缺席判决商事案件的11.86%18.51%20.45%。从案件类型上看,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当事人拒收应诉材料而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中,金融借款类合同纠纷成为"重灾区" 2011年,公告缺席判决案件金融借款类案件9件,占全部公告案件总数的30%2012年公告缺席判决案件金融借款类案件17件,占全部公告案件的32.69%20131-10月公告缺席判决案件金融借款类案件40件,占全部公告案件的62.5%

 

在缺席判决的案件中,除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因当事人拒收应诉材料而适用公告送达的案件外;经法院传票传唤,当事人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案件数量占全年判决结案总数的比例也较大。(见图表三)

 

表三、2011-201310月缺席判决案件主要类型及比重表(单位:件)

 

      类型

 

时间   全年判决

 

案件数量   当事人下落不明公告的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011 253 30  11.86% 54  21.34%

 

2012 281 52  18.51% 72  25.62%

 

20131-10 313 64  20.45% 93  29.71%

 

 (四)自然人缺席数量较多、缺席被告以本地企业居多

 

在缺席判决的365件商事案件中,企业类被告的有128件,占该类案件的35.07%;自然人被告缺席判决的192件,占该类案件的52.60%;两类被告同时缺席的案件45件,占该类案件的12.3%

 

同时,受基层法院收案范围及案件管辖原则的影响,本院受理的缺席判决的案件中,本地企业或居民缺席的现象较为普遍。以企业为例,20131-10月,本院缺席判决的157案件中,丹阳市范围以外企业被告缺席案件仅47件,占缺席判决案件的中29.94%,其他的均为丹阳本地被告缺席案件。

 

(五)案件简单,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数量较多

 

从统计数据看,缺席判决的商事案件主要是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保险合同等几类案件。就买卖合同案件而言,因为交易流程简单,交易的标的物明确,一般情况下双方争议不大;就金融借款合同和小额借款案件而言,多为借款人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借款,双方合同完备、权利义务明确。因此,这几类案件的法律关系简单,权利义务明确,审理难度不大。但是,因为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因为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大多数案件不得不依法或根据需要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组成合议庭或由法官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如20131-10,本院受理的50件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及8件信用卡纠纷均因被告一方下落不明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二、被告缺席案件审理的原因

 

    法院缺席审理的民商案件逐年增多,不仅加重了法官工作负担,使"案多人少"矛盾更加突出,严重影响了法院审理案件的效率,也为后续的案件执行困难留下隐患,使得审判工作服判息诉的工作目标大打折扣。笔者认为造成目前法院缺席审判案件数量不断增多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员流动的无限性和经济主体频繁变迁的特点,自然人的住所地和法人的经营地经常发生变更,被送达人的户籍地和实际住所地,工商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往往不一致,给送达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往往导致送达不能。在送达实践中,常常会碰到很多法人异地经营的情况,法院在送达时很难找到其真实地址;同时很多的自然人被告出外务工或者经商,工作地点不固定,难以找到其本人,造成在工作时间内对其送达基本不能,无奈之下只能适用公告送达。

 

第二、社会诚信体系不健全,对恶意逃避送达者缺乏惩戒机制。被告通常收到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后,知道自己肯定会败诉或者试图恶意拖延诉讼,故意逃避拒绝接受法院的传唤或者通知。被告若明知肯定败诉或对原告起诉行为不理解时,就会对法院诉讼程序置若罔闻甚至心存抗拒,不愿直接签收法院的诉讼文书。

 

而我国法律规范缺乏对恶意规避送达行为的规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恶意规避者的违法成本。这一点在金融借款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升温以及购车市民增多,房屋、车辆贷款纠纷呈多发趋势,当贷款者无力偿还银行贷款时,常为躲避债务而不知去向。今年我院受理的银行类金融机构诉借款人的案件中90%以上都是借款人恶意逃债而引发的。

 

第三、社会主体法律知识缺乏,法律意识淡薄,对参与案件诉讼过程仍然存在误解和偏见。有的被告人认为原告的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认为应当承担责任的是提起诉讼的人或者其他案外人,而放弃在法庭上的积极抗辩,采取拒绝签收法律文书、拒绝出庭等方式消极对抗。也有的当事人认为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只要其不签收,便不会发生法律效力,奈何不了他,因此而拒收,这使得很多直接送达无法实现。

 

第四、有关送达立法不科学,导致直接送达浪费大量司法资源。为了有效监督司法权力,防止送达人滥用权力,法律设置了严格的送达程序、条件及证明手续,并强调直接送达是首位送达方式,其他送达方式只在直接送达不能的情况下适用,送达风险亦由法院独立承担。由此,在送达过程中,当事人并没有真正地参与进去,也没有被赋予表达、处分的权利和自由,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当事人对风险认识不足。部分当事人存在着一切纠纷只要到法院就能解决的心理来法院起诉,没有认识到被告下落不明将会导致案件审理时间过长,或者判决无法执行等风险。所以经常有原告在起诉时根本不清楚被告的详细地址或具体联系方式,而是寄希望于法院去查找被告的下落的情况。

 

第五,随着人员流动性的不断增大,送达的难度日益凸显,而在民商事案件数量大幅增长、审判压力空前膨胀的背景之下,审判人员分配在每个案件环节上的精力大不如前,对于一些初次送达失败的情况,承办人很少有精力再像以前一样逐个的亲自核实,从多种途径想方设法的进行送达,这也导致了被告缺席的现象频频发生。

 

三、 强化民事缺席案件审判力度的对策建议

 

可以预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人口流动性还将进一步增强,被告缺席判决案件在全国范围内都将普遍增多。针对基层法院民事缺席审理案件比例大且逐年增多的态势,笔者就如何强化审判提出几点建议。

 

(一)完善缺席判决法律制度

 

对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和明确,提高公告案件的审理功效。一是可以规定审理简单的被告下落不明的民事案件,可以适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给予基层法院法官灵活适用程序的空间,发挥法官独任审理的快捷高效功能。二是对基层法院受理的需公告的简单民事案件的公告送达时间作特别规定,即对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公告送达时间规定为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修改为三十日。同时,可以与适用的简易程序相对应,使公告案件能够在45日后开庭,并保证在三个月内结案,提高结案率。

 

(二)规范诉讼文书送达标准

 

法律文书合法、准确的送达被告是当前解决缺席判决案件被二审发回、再审等诸多问题的切实有效方法。如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案件,必须先穷尽其他送达方式,若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法院仍需向自然人户籍地、法人登记住所地送达法律文书。为防止原告为达到诉讼目的,提供虚假的被告地址导致案件缺席审理,可要求原告填写诉讼地址确认书时保证提供被告地址的准确性,且不存恶意,否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给予相应的法律指导,降低被告恶意逃避诉讼的风险

 

分析近年来缺席审理案件的类型可以发现金融、保险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都是被告缺席案件频发的重灾区,也是造成法院缺席审理案件居高不下的重要因素。特别是在经济性不景气、行业性危机频发的大背景下,某一行业集中爆发案件纠纷、被告人集体"跑路"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针对针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给予相应的法律指导,可以要求金融保险类金融机构在受理诸如贷款、保险等业务时,不仅要收集客户的户籍地址,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家庭住址、工作地址信息等,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可以多方面、多渠道向被告人送达诉讼材料,从源头上控制被告恶意逃避诉讼的风险。同时,业务受理时注意多渠道收集业务相对方的送达地址,也可以降低原告以及法院在诉讼中再去寻找对方当事人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也为案件判决后案件能够得以顺利执行提供条件。

 

(四)慎用拘传,多作释明,树立法律权威

 

从统计数据看,近年来,民事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越来越多,这不仅仅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影响,更主要是表现出对法律权威的漠视或蔑视,并造成广泛的负面社会影响。为此建议,在对无理由、无正当理由又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应依法适用拘传,确保案件顺利审结,使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到有效解决,同时刹一刹无视、蔑视法律的不正之风,维护法律的权威。首先,《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我们应该运用,不能因为出现过被拘传者闹事、上访而废止。其次,在使用拘传时要把握好"必须到庭"这个度,慎重使用拘传,一要严格程序,二要多作法律上的释明和说服,三要有地方组织的相关人员到场,四要形成在场人签字的书面拘传材料,以保证拘传无懈可击。最后,实施拘传后应将情况通报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求得支持,共同做好善后工作,避免因拘传引发上访、闹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