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少无知染恶习 铸成大错被处罚
作者:李军荣 发布时间:2013-11-05 浏览次数:318
一个看似文静而又懵懂的花季少年,脸庞充满了惆怅与迷茫。观者可能认为是发育不良或是大病初愈,会心存慈悲和怜悯。殊不知其背后的家庭不幸史由此给其带来的屈辱成长史,早年步入社会,结交狐朋狗友,误入岐途,染上不良恶习,最后将自己步步逼近罪恶的深渊,令人扼腕痛惜。
2012年3月1日、8月30日,被告人姚俊林曾因吸食毒品分别被泰州市公安局海陵分局罚款人民币五百元、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三年。
案件追溯到2011年6月某日晚,被告人姚俊林伙同童俊俊、周小明、于迅(均已判决),至泰州市第一开关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采用翻院墙、扳窗等方式进入该公司安装车间,窃得废铜子1箱,后以人民币32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伟(已判决)。被告人姚俊林分得赃款人民币600元后逃之夭夭。
2013年7月15日,自知罪孽深重、难逃法网的的姚俊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交待了全部犯罪事实。
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俊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处罚。被告人余平在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姚俊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姚俊林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法庭在审理过程中,亦了解到被告人姚俊林父亲早逝,家境不宽裕,其自幼随奶奶生活,缺乏家庭监管。其初中毕业后便步入社会,结交了社会上不良朋友,沾染上了不良习性。通过庭审教育,被告人姚俊林尚能认识到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能认罪、悔罪。鉴于此,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姚俊林罚金人民币1000元。
男儿当自强。本案中被告人姚俊林家庭的不幸,给其身心健康带来了一些影响,但有了不幸的遭遇后当自强不息,顶天立地,而不应以此成为其助纣为虐的托辞和借口。近朱者赤,近墨者黑。跟好人,行善事,与坏人,做坏事,环境能改变一个人,也能影响一个人,社会形似大染缸,故当洁身自好为重。(文中人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