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书面合同 维权有法保障
作者:时良敏、成寓晶 发布时间:2013-11-05 浏览次数:245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虽然原告没有与被告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是依据原、被告间事实上的业务往来关系,法院一审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扬州市某机械厂与被告江苏某减速机有限公司系多年业务往来单位,被告向原告购买涡轮、铜件等产品,被告法定代表人等在原告发货单签字收货。合同履行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了相应增值税发票,被告曾给付原告25470元货款。2013年2月7日原告投资人和被告控股股东史某进行结算,史某使用被告公司材料纸向原告出具欠铜款111000元的欠条一份,并约定2013年3月还款。因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遂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向原告购买产品,虽然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但有原告开具的发票、被告法定代表人等人收货签字、被告给付的部分货款证明双方业务关系。尚欠原告111000元货款,已由被告公司控股股东史某代表被告与原告进行业务结算,并向原告出具欠条,故被告应及时给付原告货款111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江苏某减速机有限公司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依法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江苏某减速机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扬州市某机械厂货款11100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利息(2013年4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确定的给付之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按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