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陪孩子读书,全家到镇上租房居住,父亲却不幸意外遭遇车祸死亡。保险公司与被害人家属为赔偿问题相持不下,到底应按照农村户口赔偿还是按照城镇户口赔偿?同一家公司却同时出具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明,到底孰是孰非?1020日,滨海法院依法对这起交通肇事赔偿纠纷作出判决。

 

陪读父亲突遭意外

 

2012124日,叶某驾驶苏小轿车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由东向西过公路的陪读父亲罗某发生碰撞,致罗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罗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叶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负次要责任。小轿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和保险金额50万元的商业三责险。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叶某已通过交警部门支付丧葬费20000元。

 

户口还是户口

 

关于此次事故的赔偿问题,罗某的家人认为,为了方便孩子上学,全家从2010年起一直在镇上学校附近租房屋居住,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对事故的事实和责任认定无异议。公司与叶某签订的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1268日至201367日,商业三责险保险期限为201269日至201368日,金额为50万元,不计免赔。罗某家人主张相关赔偿按城镇标准计算没有依据,应按农村标准赔偿。叶某主张罗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赔偿。

 

一家公司两份相反证明

 

为了证明其主张,罗某的家人向法院提供以下证据:1、滨海某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罗某从20101115日至2012929日在其公司担任作业员工作;2、盐城市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证明罗某于2012101日到其公司上班,至20121126日之后因家中有事未上班;3、滨淮镇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证人书面证言3份,证明某夫妻从2010年春学期起在镇上租房子居住,带小孩读书,罗某本人在化工厂上班,妻子做零工。两被告对上述证据均不予认可,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同样是滨海某公司的另一份证明,证明该公司从未录用过姓名为罗某的员工。被告叶某提供中学收据(复印件)一份,收据反映出罗某孩子201292日向学校交1440元伙食费,证明其子是在学校食宿的事实。罗某家人承认确实向学校交了伙食费,但这是因为不交伙食费孩子就不能在学校参加晚自习。同一家企业,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明,同一份证据应采信谁的主张?审判一时陷入僵局。

 

城镇户口艰难认定

 

为了查明事情真相,法官分别向租房的房东、罗某原住所的左邻右舍进行了调查,房东陈述罗某夫妻租她家房屋带小孩读书至今已有三、四年,罗某邻居陈述他与罗家是邻居,罗某近几年来一直在镇上租房子居住带小孩读书。最后,本院认为上述调查情况与原告举证3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认定罗某死亡前在城镇居住已满一年的事实,应当按城镇标准计算相关赔偿。在审理过程中,五原告与被告叶某达成协议,由叶某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之外一次性赔偿五原告20000元,该款叶某已履行。同时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10000元。

 

结语:一件简单的交通肇事赔偿纠纷竟牵扯出诸多离奇怪事,我们大可不必去深究为什么同一家公司同时出具两份截然相反的证明,因为这是交通肇事二元赔偿制度的必然结果。生命无价,亲情无价,尊严更无价,这跟人的户籍、地位、身份、收入无关。希望国家早日通过立法实现交通肇事赔偿的统一标准,否则不合理的制度会让更多的人不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