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千金”“盖草能”,四被告获刑又罚金

 

案情:200934月份期间,被告人黄某为被告人唐某在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联系并生产假冒的美国陶氏益农公司“千金”和“盖草能”两种农药包装袋,共计36000只。后被告人唐某使用黄某提供仿冒的“千金”包装袋,自己购买相应的原料制作假冒的“千金”农药,并以每箱7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王某以每箱8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张某。张英以每箱1000元的价格分销给其他农户。上述制作的“千金”农药计75箱。被告人某的非法经营数额52500元;王某的销售数额60000元;张某的销售数额75000元;黄某非法经营数额2940元。案发后,被告人唐某于 2009111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王某、唐某、张某赔偿被害人117000元。

 

判决:被告人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被告人黄某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九百元;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被告人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农药上使用与美国陶氏益农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52500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黄某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达36000只,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张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唐某、黄某、张某、王某归案后直至庭审,认罪态度均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唐某、王某、张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他能让白酒“变身”,结果把自己“变”成罪人

 

案情:20109月初,被告人张某租住本市楚州区淮城镇西盐街188号对面房屋,采用以金六福、尖庄酒等低档白酒灌装“五粮液”白酒酒瓶的手段,生产假冒高档白酒。2010914日下午,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在被告人张某租住的房屋内查获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20箱和已灌装好的假冒“五粮液”白酒25瓶。被告人张某在被公安机关查获前,已生产、销售假冒“五粮液”注册商标的白酒72箱,以每箱800元的价格出售。被告人张某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76933元。

 

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被淮安市公安局楚州分局扣押的假“五粮液”酒20箱和已灌装好的假“五粮液”酒25瓶予以没收。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未经“五粮液”注册商标所有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许可,在其生产、销售的白酒上使用“五粮液”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76933,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三)一部《热血传奇》,让他改变了自己的“传奇人生”

 

案情:20114月至5月,被告人杨雨生从互联网下载韩国Actoz soft co.ltd公司授权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独家运营的《热血传奇》游戏软件,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服务器,运营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互联网游戏作品,非法经营数额达202740.3元。被告人杨某曾因犯非法经营罪,于20091215日被江苏省扬州市维扬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元。

 

判决:被告人杨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点评:被告人杨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计算机游戏软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杨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四)“网店”售假,认罪悔罪获从轻处罚

 

案情:2008年起被告人薛某在互联网淘宝网上开设名为“批发耐克鞋”的网店,以数十元至百元不等的价格,向各商户及个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耐克、阿迪达斯、匡威等品牌运动鞋,销售金额总计233498元。

 

判决:被告人薛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点评:被告人薛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为233498元,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薛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

 

(五)洗衣粉“傍名牌”,吴某获刑一年罚金三万

 

案情:20098月初至2009915日,2010925日至201112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租赁他人房屋,采用购买散装洗衣粉灌装入印有“汰渍”、“奥妙”和“雕牌”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包装袋的方法,生产各种型号的冒牌洗衣粉。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5305元。被告人吴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0767日被刑事拘留,75日被取保候审,200814日被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告人吴某归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

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撤销淮安市淮阴区法院(2007)淮刑初字第0415号判决书对被告人吴某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的宣告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点评:被告人吴某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吴某归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归案后直至庭审,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六)旧电视着“新装”,缓刑一年罚金三万

 

案情:200989月份至201162日案发,被告人孙某未经康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海尔电子有限公司、南京中电熊猫家电有限公司授权,雇用他人在淮安市清浦区友联巷29号民房内,在其收购并进行翻新的旧电视机上,使用“康佳”、“海尔”、“熊猫”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电视机219台,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55500余元。

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点评:被告人孙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孙星春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七)假冒“金利来”,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为“ ”、“ ”、“ ”注册商标权利人,被告王某在其经营的盱眙某购物中心中,销售标有“ ”、“ ”、“ ”商标标识的腰带,腰带上悬挂的挂钩和质量保证卡上也都标有“金利来”字样。经鉴定,被告王某销售的上述腰带系假冒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判决:王某停止侵犯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王某赔偿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2000元。

点评:金利来公司“ ”、“ ”、“ ”注册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近年来,该公司注册商标被违法行为人侵权现象严重。本案被告王某销售侵犯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典型的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法院遂依法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保护了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

 

(八)“欧司朗”状告朱某侵犯商标专用权,获得支持

 

案情:原告欧司朗公司为“OSRAM”、“欧司朗”两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被告朱某未经原告欧司朗公司的许可,擅自将欧司朗公司上述商标印制于其生产的照明器材半成品上。

 

判决:被告朱某赔偿原告欧司朗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65000元。

 

点评:原告欧司朗公司是世界著名的照明灯具制造商。被告朱某未经原告欧司朗公司的许可,在其生产的照明器材上使用与欧司朗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欧司朗公司的注册商标专有权,法院遂判决被告朱某败诉,对欧司朗公司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九)惠州“雷士”告金湖“雷士”,金湖“雷士”被判侵权

 

案情:原告惠州雷士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雷士”商标属驰名商标,且公司于2003开始使用并享有以雷士为字号的在先企业名称权。被告于2007年以“金湖雷士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申请注册成立,且在店招门头、宣传标识上使用“雷士”商标。

 

判决:被告金湖雷士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雷士”文字的企业名称并停止在其店招门头、宣传广告上使用“雷士”商标;被告金湖雷士公司赔偿原告惠州雷士公司经济损失2万元。

 

点评:被告金湖雷士公司理应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雷士”企业名称的存在,却仍以“雷士”作为其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且在店招门头、宣传标识上突出使用“雷士”字样。被告金湖雷士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法院遂判决被告金湖雷士公司败诉。

 

(十)“最牛公交司机”图片被网友复制链接,网站是否购成侵权?

 

案情:原告韩某将其所拍摄的内容为“洪泽一名公交司机开公交车时腿上躺着一名熟睡的孩子”的照片一张,上传至洪泽论坛。后洪泽司机开公交车带小孩事件经《扬子晚报》转载并配发原告韩某所摄图片。一名网友将该报道及图片复制链接至被告淮安淮网科技有限公司开办的《淮水安澜》论坛中。原告韩某于是要求被告淮安淮网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犯著作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判决: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淮安“最牛公交司机”事件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被告淮网科技公司在《淮水安澜》网站上明确“淮水安澜论坛内容均为会员发表,不代表本站立场,转载时请注明作者和出处”,且网友复制链接图片时,注明了来自扬子晚报网。同时鉴于原告韩某没有要求被告淮网科技公司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而被告淮网科技公司接到法院应诉通知后即屏蔽了网友链接的图片和报道,法院遂判决被告淮网科技公司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