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中级法院新规规范财产保全
作者:肖天存 张奇 戴丽娟 发布时间:2013-11-05 浏览次数:667
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今年以来,常州市中级法院执行保全部门收到申请财产保全案件400余件,涉案标的额超40余亿元,申请保全案件数及标的额与去年同期相比翻了一番。
常州中院经深入调研,于近日制定出台《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若干规定》。对财产保全的申请条件、担保条件、一二审法院之间的衔接和复议、异议的处理等均予以明确和规范,便于全市法院统一执法尺度和实际操作。
此次出台的规定明确,加强财产保全工作管理,严格审查和审批程序,规定对诉前和仲裁前财产保全、合议庭对是否采取保全措施存在重大争议等六种情形,应逐级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对企业职工或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等案件,经审查确无能力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其提供担保。财产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别是因企业负责人下落不明或涉嫌刑事犯罪、造成企业停产或不能正常经营,被申请人有恶意逃债或明显转移资产行为,被申请人涉及多起重大涉诉纠纷等情形,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