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都法院执行局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当场履行还款义务,顺利执结一起拖延长达七年的委托执行的案件,做到案结事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关于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扬州飞鸿电材有限公司(原扬州市飞鸿电材厂)购销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人安徽省徽商集团创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05111日向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包河区人民法院于2006518日委托江都法院执行。执行过程中,安徽省检察院于2006920日向安徽省中级法院提起抗诉,2006121日合肥市中院依法提起再审,本案中止执行。再审程序结束后,2012117日申请人向江都法院恢复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13万元,但由于本案因再审导致执行中止,迟延履行金已经高达13万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面对高额的迟延履行金对抗情绪激烈。经执行人员多次组织当事人沟通协调,双方当事人均做出让步,并于2012223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除被执行标的13万元再付5千元迟延履行金。目前,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