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洲通过网络聊天方式与孙女士相识。在网络聊天过程中,胡洲谎称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市外事局工作以骗取孙女士的信任。201010月左右,胡洲说在外地出差现金被人偷了,就让孙女士借几百块钱给他,宋就打了300块钱到胡洲卡上。过了半个月胡洲又说身上没钱了急等着用钱,又打孙女士电话借钱,她打了2000多块钱到胡洲卡上。过了半个月左右,孙女士打电话说她朋友看中一块地想开加油站,问胡洲能不能找人帮忙办加油站的手续,胡洲说胡洲弟弟赵某跟省商务厅厅长关系不错,保证能把证办到。其实,胡洲跟孙女士讲的都是瞎话,但宋求办证心切轻信赵的连篇谎话。过了大概两个月时间,胡洲打电话给孙女士说办证的事情需要钱送礼,先后三次找孙女士要钱,孙女士心想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分三次汇了35000元到胡洲的银行卡上,在打最后一笔一万元钱时孙女士说她没钱了,胡洲又通过银行还她4000元,打消了孙女士的任何合理怀疑。后来孙女士问胡洲办证的事情怎么样了,胡洲讲保证给她办好。事情就一直拖着,孙女士可能察觉到什么了就开始找胡洲要钱,后来胡洲就把手机号码换了。原来,孙女士打给胡洲的钱并没有拿来送礼,而是被胡洲拿去买彩票、还债等挥霍了,事实真相大白,孙女士幡然醒悟,原来自己认识这么久的QQ好友是个彻头彻尾的大骗子。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侵犯财产罪罪的重要罪名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财物;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有两种:一种是虚构事实,一种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是受害人限于错误认识的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

 

招摇撞骗罪是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是指以假冒的身份进行炫耀、欺骗,如骗取爱情、职位、荣誉等,原则上不包括骗取财物;主体上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即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国民对公家机关的信赖的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从招摇撞骗罪和诈骗罪的主要区别来分析本案: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招摇撞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尽管行为人的撞骗行为也可能是骗取财物,但由于行为人采用的是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手段致使人民群众以为这些不法行为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为,因而直接破坏了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的活动;而诈骗罪侵犯的客体仅限于公私财产。本案中,行为人并没有直接利用其虚构的市外事局身份,没有因此破坏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因而骗取的利益只能认定是诈骗所得。

 

二、在犯罪客观方面不同,招摇撞骗表现在行为人需要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职称的行为,同时要具有招摇撞骗的行为。招摇撞骗,即招摇炫耀、到处行骗,一般具有连续性、多次性的特点。如果行为人只有一次,原则上不宜以本罪论处。冒充行为和招摇撞骗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且存在有机的联系,才符合招摇撞骗的客观方面要件。诈骗罪的手段并无此限制,可以利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和方式进行。本案中,行为人虽然既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具有骗取财物的行为,但是骗取财物的行为并没有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手段,两个行为之间不存有机的联系。胡洲虽然谎称是市外事局工作人员,但并没有直接利用自己的假公务人员身份获利,更没有招摇炫耀、到处行骗,而是利用编造的“弟弟”赵某(实际没有亲戚关系)跟省商务厅厅长关系不错谎称送礼为名骗取钱财,受害人孙女士也是基于轻信胡洲跟省商务厅官员有“关系”,想通过胡洲向省商务厅官员送礼,所以不符合招摇撞骗罪的客观方面要件。行为人以欺骗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恰好符合诈骗的构成要件。

 

三、犯罪主观方面不同。招摇撞骗的犯罪目的是是追求非法利益,其内容较广泛,可以包括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也可以包括其他非法利益,而诈骗罪的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所以,本案中行为人的目的非常清晰,就是为了骗取钱财而谎称其具有受害人所需的身份和社会关系。

 

四、关于犯罪有无数额限制不同。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无数额较大的要求,其社会危害性集中地表现在由特定的犯罪手段所决定的对国家机关的威信和正常活动的破坏而诈骗数额较大以上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的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为公私财产的损失,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2000元为起点。本案符合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尽管有些情况下,招摇撞骗和诈骗难以分辨,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骗取钱财,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也属于想象竞合犯,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理。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百七十九的规定来看,诈骗罪的法定刑幅度要大于招摇撞骗罪的法定刑幅度,所以在遇到二者难以区分的情形下,选择诈骗罪更为合适。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该案应认定为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