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313日至45日间,被告人陈某、王某与张某(另案处理)结伙,在某市集镇窃取汽车车牌藏匿并向车主索款共40余起,得款计人民币5500元。201049日,被告人陈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陈某、王某等所窃车牌13只;被告人陈某父亲代退人民币5500元,均已发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结伙及与他人共同盗窃国家机关颁发的汽车牌照,情节严重,并以此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被告人陈某、王某虽出于一个犯意,却实施了盗窃国家机关颁发的汽车牌照和向被害人索要钱财等行为,其犯罪手段和犯罪目的分别触犯了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敲诈勒索罪两个罪名,应从一重罪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王某应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陈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二、王某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本案对二被告人所盗窃的汽车牌照属国家机关证件均没有异议,但对两被告人的行为如何定罪,一般情况下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理由是:

 

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理论,行为人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为了进行其他犯罪活动的,应当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罪处罚。

 

所谓牵连犯,是指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或者结果的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况,即行为人为达到一个犯罪目的,其犯罪的手段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他罪的。我国刑法对牵连犯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但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认为牵连犯虽然触犯数个罪名,但他不是通常的数个独立的犯罪,也不是单独的一罪,其社会危害性大于一罪小于数罪,因此,对其处罚的原则是"从重处断"

 

本案被告人盗窃汽车牌照的目的是为了敲诈钱财,其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同时,被告人盗窃汽车牌照,车辆无法正常上路行驶,侵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其行为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被告人实施敲诈勒索犯罪作案时触犯了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处罚。被告人盗窃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盗窃三件以上构成犯罪,五倍以上为情节严重,即达到十五件以上为情节严重),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敲诈勒索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故对本案二被告人以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处罚。

 

另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理由是:

 

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使用的证件和印章,是其行使职权、管理社会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其正常管理活动,损害他们的声誉,从而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被告人盗窃的汽车牌照虽然是国家机关证件,被害人无牌照即无法正常上路行驶,但该证件已由国家机关颁发给个人,由个人保管、使用,该牌照被盗,与国家机关管理职权无关,汽车牌照不是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侵犯的对象,被告人盗窃汽车牌照的行为没有影响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没有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国家机关证件罪。

 

被告人盗窃牌照目的是为了敲诈钱财。所谓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私财产所有权。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各种具有经济价值的财物或者是能给行为人带来一定利益的物品。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迫使其当场或者限期交出较大数额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可以是口头、书面的,也可以是明示、暗示的。行为人可以毁坏被害人及其亲属的财物相威胁,通过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产生恐惧、害怕心理,不得已而交出公私财物。

 

本案被告人盗窃汽车牌照后留下纸条,内容为:请汇200元到(中国银行)某帐号,再联系某手机号。被告人盗窃牌照目的是为了敲诈钱财,其通过毁坏被害人财物威胁被害人,被害人因怕办证带来的麻烦及害怕无牌照上驶行驶被交警处罚而给被告人汇款,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构成要件,构成敲诈勒索罪。

 

本案如果认定被告人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考虑有的被害人有与被告人讨价,有的没有汇款,应当按敲诈勒索未遂处罚。但公安机关侦查时对敲诈勒索未遂部份没有考虑,有的没有敲诈数额,仅能根据被害人明确的部分认定未遂金额。司法实践中原来均是以敲诈勒索罪来进行定罪处罚的。

 

在实际处理案件过程中,同时也存在过第三种意见,而且有的法院也这样处理过,就是以盗窃罪对这种盗窃汽车牌照的行为以所盗窃汽车牌照领处时交的相关成本费用约在180-200元之间不等,超过构成盗窃罪的最低数额时即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