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后6个月不幸被查出甲状腺癌,而之前市民王先生曾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拒绝理赔,理由竟是王先生在签保单时未如实告知病史,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为此,王先生一怒之下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崇安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

 

投保后6个月得重病,保险公司竟拒绝理赔

 

20113月,王先生为买平安,在老乡刘某的介绍下在其所在的保险公司投保了人生终身寿险以及重疾险等险种,双方在饭桌上签订了保险合同。席间,因刘某带去的电脑无法打开,刘某便没有询问签合同时投保人需要告知的健康详细情况,只是问了王某最近有无生病住院。王某如实回答没有,隔日就交了钱。

 

今年9月,王先生被医院诊断出患有双侧甲状腺癌,进行了手术治疗。王先生认为自己所患疾病属于重疾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依约赔付10万元,然而保险公司却以其当初在投保时隐瞒病情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几番交涉下来仍得不到合理的答复,这让王先生十分恼火。最后,王先生决定上法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务员未问病史,保险公司被判赔10万元

 

在庭上,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保险公司提供了一份王先生签下的健康告知书,对告知书上询问的是否曾患有甲状腺、甲状腺疾病或手术史等内容,王先生在均“否”处打勾。但王先生在以往的体检过程中,医院曾提出过其甲状腺存在问题,而在签订保单时王先生却对此只字未提,是其违约在先,这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面对保险公司的说辞,王先生觉得很冤枉。当时投保时王先生考虑到保险公司业务员是自己老乡才投保的,自己并不存在隐瞒的情况。王先生称前两年的体检,并非就医诊疗,也未出现异常的病情反应,且自己的病情也是投保后,在手术中才诊断出来的。业务员刘先生并没有详细询问健康告知书上的内容便签了单。王先生认为错不在自己,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上的约定给予赔偿。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业务员刘某出庭作证,其描述了当时签合同时的详细情况,自己确实只是询问了王先生最近是否生病住院。经法院审理查明后认为,虽保险公司称刘某与王某之间具有恶意串通的行为,但并未提供证据,法院对刘某证言的真实性予以采信。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据此,投保人如实告知的范围仅限于保险公司作出的询问。因此,原告王某未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公司无权解除保险合同。最后,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该按约支付保险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