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约定房子归前妻 舍不得房子想毁约
作者:王志红 钱彤 发布时间:2012-04-24 浏览次数:341
“请把我的房子还给我”。“你的?这是我和我父母唯一的房子,给了你,我们住哪儿?”法庭上,一对夫妻,哦不,是一对前世怨偶在为一套房子而争吵。近日,建邺法院审理了一起夫妻财产约定纠纷案,法院判决房屋归原告王女士所有。
丈夫花心,妻子难以忍受,最终分道扬镳
王女士与前夫周先生于2009年10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但从2010年5、6月份开始王女士发现她的丈夫周先生总是很晚回家,而且身上有很浓的香水味,凭着女人的第六感,王女士发觉自己已面临感情危机。夜路走多了总会撞见鬼的,一天晚上,周先生与情人逛街的时候被王女士逮了个正着,王女士见周先生心虚难堪的神情,伤心欲绝,悲愤交加,回到家后当即要求离婚,但周先生承诺一定改正,并写下保证书,如果再犯,就把名下的一套房子转到王女士名下。在周先生的软磨硬泡下,王女士心软了,她决定给自己的丈夫一次机会,可是有一就有二,周先生非但没有改,而且变本加厉,双方亲戚也都知道了周先生的为人,纷纷出面指责批评周先生对婚姻不忠的行为,王女士承受了很大的压力,长痛不如短痛,王女士决定与周先生离婚。2011年7月4日,双方瞒着父母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于当日经婚姻登记机关登记准予离婚。由于离婚的原因在于周先生,周先生为表示愧疚补偿,决定赠予王女士一套房屋,在双方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第三项中明确约定:登记在周先生名下的南京河西一处90平米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关附属设施、屋内所有财产归王女士所有。同时还约定该房屋所有权人的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应及时办理,周先生应予以及时配合。
前夫后悔赠房,想赖皮毁约
然而,双方离婚登记距今已过去一个多月,每当王女士要周先生履行承诺办理该房屋所有权人变更登记手续时,周先生都推诿搪塞,怠于履行,最后居然收到了周先生寄来的撤销对王女士房屋赠予的通知,王女士非常生气,也不愿再顾曾经的夫妻情面,便将周先生告上了法院,希望周先生能及时履行当日的协议约定。然而周先生在庭审中却辩称,该房屋事实上是他父母所有,而且这是他及其父母唯一的房屋,在未经父母同意、未经慎重考虑的情况下将该房屋赠予前妻的,后经慎重考虑,明确告知王女士撤销对她的赠予,又以特快专递方式向王女士作出撤销房屋赠予的通知。为了毁约,周先生居然狡辩任何一份保证书都没有反映出他有其他不正当男女关系,仅仅是与异性的正常交往,而王女士只是不能接受他的交往方式罢了,错不在他,王女士听后,愤怒不已,当庭大骂周先生“无耻”。然而周先生却一副满不在乎的样子,看来为了房子,周先生是连脸面都不要了。
协议合理有效,房子不给也不行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而且赠予房屋的约定反映了双方处理财产的合意,且未发现该协议在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故对双方当事人应当具有法律约束力。遂法院判决被告周先生应协助将南京河西的一处90平米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至原告王女士名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