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工匠摔伤致残谁之过?
作者:杨小英 发布时间:2012-04-24 浏览次数:394
姜某在拆卸模板时,踩断了临时搭建的架子上的一根木方,不慎摔下致残。为给自己讨个说法,姜某将工程的承包商及大小包工头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7万余元。近日,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法官的努力下,两位包工头愿意赔偿姜某5万余元,该案顺利调结。
姜某跟随同村的包工头李某在一个建筑工程上做木瓦工。该工程由某建设工程公司承建,该公司将其中一幢楼的主体工程分包给具有小型工程建筑施工资质的马某。马某又将这幢楼的木瓦工的所有工程再行分包给无资质的李某。
事发当天,姜某从室外拆卸模板后,打算进到室内,一脚踩在钢管上,另一只脚踩在一根木方上借劲。谁知木方突然断裂,姜某躲避不及,一下栽倒在地。后被送往医院急救,并施行脾脏切除术,造成八级伤残。
姜某认为,自己跟随李某干活,工钱也是李某发的。自己在工地上摔伤致残,李某肯定要负责任。而李某的工程是由马某分包而来,马某也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责任。从工地的公示牌上可以看出,马某与李某分别是该工程的施工负责人,均为该建设工程公司的员工,因此某建设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某建设工程公司辩称,公司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马某,本身并不存在过错。原告起诉时混淆了与三被告的关系,若主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则不可走民事程序;若主张一般民事侵权,则与公司无关。
李某辩称,姜某是位老木工师傅,已有30多年工作经验。姜某应当能够预见到,他所踩的这根小木方不能承受自身的重量,因此姜某自己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同时,李某还认为,自己只是承包了工程的一小部分,若要自己赔,马某与工程公司也应当赔偿。
马某辩称,姜某自身有过失,应当承担责任。
经法院法律释明,姜某选择了一般民事侵权法律关系,对某建设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只要求包工头马某与李某赔偿。
经过反复做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马某与李某赔偿姜某各项损失共计53000元,双方余无纠葛。(当事人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