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犯罪助其逃匿构成窝藏罪 积极补救被判缓刑
作者:李叙叙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次数:239
2013年1月13日凌晨,何某年仅15岁的儿子小何到裴某家实施盗窃。在盗窃过程中,裴某发现小何并将其胳膊拽住。小何为挣脱,先后持菜刀粪勺对裴某进行砍打,最终致裴某死亡。同日8时许,何某听邻居说裴某被人杀了。此时小何神色慌张地回到家中,何某感觉不对劲就问儿子“是不是你杀了裴某”。小何很生气地回答“我的事与你无关,就算我杀人了也由我自己处理。现在给我点钱,我要出去”。何某便掏出1000元给小何,并骑电动自行车将小何载至镇公交车站让其乘车至县城。10时许,侦查人员找到何某谈话,何某为使小何及时归案,立即联系其在县城的妹妹妹夫到县城车站拦住小何。14时许,何某的妹妹在车站找到小何。小何当场表示去自首,其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杀人的犯罪事实。何某对帮助儿子逃匿的犯罪事实也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认为,何某窝藏犯杀人重罪的小何属情节严重,并建议对何某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何某及其辩护人则认为,何某基于亲情关系包庇小何符合“父为子隐”传统,何某协助公安抓获小何属有立功表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明知其子小何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财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采取积极补救行为,使得小何及时归案,未造成严重后果。小何在亲友规劝下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应认定小何构成自首,而不能认定何某有立功表现。根据被告人何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