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印章被人发现,因害怕犯罪获刑而与他人密谋花钱雇人顶罪,尽管机关算尽,最终仍被查实,不但自己难逃处罚,三位同谋也因此触犯了刑律。103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初纪林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以包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邹景生、魏田管制四个月,判处被告人魏天忠管制三个月。

 

初纪林系建陵化工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2月份,初纪林为使公司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审批表上加盖沭阳县人民政府的印章,即电话联系一名办理假证件的人,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让对方伪造“沭阳县人民政府”印章,加盖在建陵化工有限公司办理的《宿迁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批准申请书》上的“县、区政府意见”栏中。后被沭阳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发现而案发。2012126日,沭阳县公安局接到报案,对上述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开展侦查。初纪林为逃避法律责任,与魏田、邹景生、魏天忠预谋,以支付人民币50000元好处费给魏天忠为初纪林顶罪,并编造该印章系邹景生通过魏天忠找关系所盖,后向公安机关作虚假供述。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初纪林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邹景生、魏田、魏天忠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作虚假证明包庇的,其行为均已构成包庇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初纪林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告人邹景生、魏田、魏天忠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邹景生、魏田、魏天忠共同实施包庇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初纪林、邹景生、魏田、魏天忠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初纪林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