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剪成“Z”字型 法官智断借款案
作者:刘安丰、成寓晶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次数:296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寻常的民间借贷案件。原告孔某持一张不规则“Z”型的小纸片到法院起诉两被告刘某、沙某,纸片上载明:“今借到孔某人民币拾万圆整(100000.00)用于生意周转特立此借据借款人:刘某担保人沙某2011.4.10”。原告孔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刘某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沙某承担担保责任。庭审过程中,被告沙某辩称,2011年4月10日被告刘某打电话让我给其借款提供担保,该借款14天内一次性还清。我看了借条上有“14天内一次还清”字样,就在借条的担保人上签了字。现在原告用裁掉还款时间的借条要我承担担保责任,明显是过了担保期限了,我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孔某向法院提交的借条,其右上侧与左下侧有明显裁剪的痕迹,借条的主文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的签名部分成不规则的“Z”型,而正常情况下借条的主文行尾或与借款人、担保人签名的行尾对齐或超出借款人、担保人签名的行尾;此外原告孔某不能合理说明借条裁剪的原因,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被裁剪的部分,其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告沙某辩称借条上裁剪掉的部分有“14天内一次还清”字样,法院予以采信。原告孔某即债权人未在本案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被告沙某即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沙某即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故原告孔某要求被告沙某承担担保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认为,在依法保护债权人合法债权的同时,同时也要保护债务人和保证人的合法权益,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法判决债务人刘某承担还款责任的同时,驳回了原告孔某要求保证人沙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诉讼请求。原告孔某自作聪明妄图通过裁剪借条内容实现诉讼目的的阴谋被法官识破,其诉讼主张未能得到支持。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