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快递赢了一场官司
作者:龚习琴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次数:286
“法官,今天这场官司我们赢得可不容易啊!”案件调解结束后,韩某律师如此说道。
事情起源于一件普通的衣物买卖纠纷。原告韩某系一个体户,经营着一家服装店。被告圣某经常去韩某店里看衣服,一来二往,两人便熟络了起来。刚开始圣某买衣服都当场付钱,后来两人关系好了,韩某为了能多销几件衣服出去,就对熟客放宽了条件,同意赊账。因为大家都是熟人,圣某看上了合适的衣服也不讲价,就直接拿走了,双方之间没有留下任何字据或签字手续。在这期间圣某时不时也能一次给上个几百、一千的。后来圣某离开了韩某所在的县城,韩某这才着了急,电话打了若干、短信发了千条,不断地向圣某催要货款,为了搜集证据也私下进行了电话录音。圣某电话里从不拒绝,只说自己经济不宽裕,让韩某再等等,一旦有钱立马还。韩某催要多次无果,一纸诉状到了法院。
韩某提交的证据就是一段电话录音。到了开庭日期,圣某电话里承认欠款但拒不到庭,录音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法审查,韩某又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这就给办案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一次为了查清事实,法院决定再发传票准备下次开庭。
再次开庭期间到了,这天韩某方一行数人,早上九点出发。为防止圣某再次缺席,韩某方一路筹划,想到一出一点子。当天韩某用当地的电话拨通了圣某的手机,冒充快递员要圣某到派出所门口亲自取件,圣某看到本地号码,又是本地口音,就放松了防备,如期赶到约定地点。韩某方也不采取过激行为,只对圣某紧盯不放,不让其离开现场。在这样的情形下,法院就借助派出所的会议室现场开庭,原、圣某对簿公堂,在事实面前,圣某当庭承认了欠款事实。经过耐心做工作,原、圣某双方最终达成了还款协议。
法官说法:这一是起典型的私人个体经营者,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不注重保留证据引发的诉讼纠纷。该案件中韩某方以为提供了录音资料就能胜诉,但法律上对录音证据审查要求很严。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形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第(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法院需要严格审核其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与案件的关联性。本案圣某未到庭,对录音证据是否合法、完整、有无剪接,录音中的人物是否为圣某将无法确认。韩某如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该录音证据既为存有疑点的证据,将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因此,提醒一些法制意识比较薄弱的经营者,应当注重纸质证据的保留和搜集。在平时的经济往来中,赊账可以,但一定要有销售清单或是买方签字确认的欠条、收货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