妹欲占姐房 法院判迁出
作者:唐爱霖 於建 发布时间:2013-11-04 浏览次数:239
十年前妹妹无房居住,姐妹情深,姐姐出于好意,将自己的一套住房借给妹妹居住,现姐姐向妹妹索要房屋,妹妹却说房子是姐姐十年前卖给她的,不同意返还。日前兴化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判决妹妹在三个月内让出讼争的房屋。
据悉,姐姐张大花与妹妹张小花系嫡亲姐妹,2001年之前,均为原兴化市某镇某村村民。1997年3月8日,姐姐张大花以其本人名义领取了三间房屋的建设许可证,并与其丈夫李某某共同建成三间房屋。因为这三间房屋为农村集体土地,所以至今未能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01年,姐姐张大花与其丈夫李某某到北京经商,不久将户籍也从兴化市某镇某村迁至北京市,姐姐张大花到了北京,房子就空下来了,恰好妹妹张小花家拆迁,就向姐姐张大花提出借房,姐姐张大花答应了,2003年左右,妹妹张小花住进了姐姐张大花的房屋内,2004年左右,妹妹张小花对房屋进行了装修。2013年6月,远在北京的姐姐张大花得知妹妹在居住期间与周围邻居关系不融洽,同时未经其允许,擅自对房屋进行了装潢。姐姐张大花就多次要求妹妹搬离房屋,但妹妹张小花就是不肯,说姐姐张大花已将房屋卖给她了。姐姐张大花十分生气,更让姐姐不能容忍的是今年妹妹张小花又擅自在房屋后面空地上违章扩建,被镇村建部门制止,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于是,姐姐张大花一纸诉状,把妹妹张小花告上了法庭,起诉要求妹妹张小花停止侵权,立刻搬离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物权法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姐姐张大花曾经为兴化市某镇某村村民,1997年3月8日,姐姐张大花以其本人名义领取了讼争房屋建设许可证并与其丈夫共同建成本案讼争房屋,应认定姐姐张大花对本案讼争房屋享有所有权。妹妹张小花辩称,原告已将讼争房屋出卖给其本人,妹妹张小花虽然提供了以35000元的银行汇款凭证以及证人的证言。由于妹妹张小花提供的银行汇款凭证未注明款项用途,且汇款金额与被告所陈述的房屋买卖款不一致,故所汇款项不能证明为房屋买卖款。证人的证言,均为传来证据,亦不能推翻本案讼争房屋仍为姐姐张大花所有的事实。对妹妹张小花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由于讼争房屋为姐姐张大花所有,姐姐张大花现要求妹妹张小花立即搬离其所有的房屋,符合法律规定。至于妹妹张小花为房屋装潢所花费的费用,由于妹妹张小花未能提供经原告同意进行装潢的证据,亦未提供装潢所花费用的证据,更未提起要求姐姐张大花赔偿装潢费用的请求,对此本案对妹妹张小花的房屋装潢费用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人物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