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对近期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因涉嫌伪造重要证据开出万元罚款决定书。

 

金坛法院水北法庭在审理焦某某诉卢某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卢某某向法庭提交原告出具的收条1张,用以证明其分三次清偿了全部借款。在庭前交换证据阶段,原告对收条的部分内容不予认可,承办法官仔细甄别收条三块内容,对收条上的字迹、书写方式、内容布置提出怀疑,庭审中承办法官仔细询问收条三块内容的分别形成过程、有无在场人、是否为本人所写等相关内容,释明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被告卢某某坚持收条是真实的。后经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证实,“(加以前还的肆万捌仟元)还差贰仟元整,壹仟元算利息”系被告卢某某事后添加;且被告卢某某在回答关于借条中的内容形成时作虚假陈述,主观上具有故意,被告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伪造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的审理案件,据此作出对被告卢某某罚款10000元的决定。

 

为切实维护司法的权威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金坛法院针对证据真实性进行严格的审查,从证据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两方面入手,结合司法鉴定技术手段,甄别证据的真伪,提高证据的辨别能力,一方面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维护司法公正,另一方面对涉嫌伪造证据的行为严厉打击,提升司法威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