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男子任某谎称某市委宣传部干部,并谎报自己年龄,与一女子徐某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十多年后徐某知道任某不仅早已结婚,并且有四个子女,徐某一纸诉至本院,要求确认与任某的婚姻无效。

 

原告徐某诉称,1997年被告任某假冒某市委宣传部干部,并开具虚假的单位证明,还谎称自己是1970年出生,欺骗原告,后双方在民政局领取结婚证。1998年生育一子。近年来,经过原告了解,被告在1986年就与案外人冯某结婚,并生育子女四人。现被告也已意识到错误,同意与原告解除婚姻。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婚姻无效;原告名下的财产与被告无任何关系,归原告所有;徐某与任某的孩子随原告自行抚养。

 

被告任某辩称,原告诉状所称属实,我与原告的婚姻是无效的;我自进监狱之后,就没有给过原告任何财产且原告所添置的财产我也未有出资,应属原告所有;同意与徐某的孩子由原告自行抚养。

 

经审理查明,被告任某与案外人冯某于1986年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生育四子。1998120日原告徐某与被告任某在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于1998年生一子徐某。2002年被告任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判刑,至今尚在服刑。2007年原告徐某购买房屋一套。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确认双方婚姻无效;并要求自行抚养儿子;确认婚后添置房产为其个人所有(本院已另行作出判决)。

 

本院认为,我国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我国婚姻法第三条明确禁止重婚。被告任某与原告徐某的婚姻因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为无效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