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泰州有一盗窃三人小组被绳之以法。陆某、徐某、李某三人文化程度不高,均有犯罪前科,但是他们出狱后没有积极悔改,反而组团重新走上了犯罪道路。三人作案时分工明确,一人撬锁,两人望风,专门盗窃电动车和摩托车,案涉价值三万多元。泰州市高港区法院经审理后,依法认定被告人陆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四千元;被告人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九千元;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九千元。

 

201212月至20133月间,被告人陆某分别伙同被告人徐某、李某在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许庄街道、口岸街道等地,多次采用推车、搭线的手段盗窃电动车、摩托车,并将窃得的部分车辆通过夏某(另案处理)销赃给他人。其中,被告人陆某作案15起,所窃车辆价值人民币33924元;被告人徐某参与作案13起,所窃车辆价值人民币29502元;被告人李某参与作案9起,所窃车辆价值人民币19422元。

 

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同种较重罪行;被告人陆某、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李某退出赃款人民币4422元,并已发还被害人;公安机关依法扣押黑色澳柯玛牌踏板电动车、金隆牌电动三轮车、铃木海王星牌125型踏板摩托车各1辆,均已发还被害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陆某、徐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陆某、徐某、李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陆某、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李某积极退赃,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