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风险系数变高 法院支持保险公司折算理赔
作者:陈美 发布时间:2013-11-01 浏览次数:309
被保险人出险时,职业变更使危险程度增加一级,保险公司理赔时,按实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给付保险金。被保险人不服,起诉到法院。近期,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作出判决,驳回了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2009年10月13日,投保人葛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投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付保险费。投保单注明,被保险人葛某,职业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
2010年2月2日,葛某在工地从事室外线路作业时,不慎被高压电击伤,全身深二度烧伤10%,三度烧伤10%,住院七个月。事后,葛某向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保险公司认为,理赔金应按照出险时职业风险系数应收的保险费与实收的保险费的比例计算保险金,最终保险公司将折算后3333.3元理赔金支付给投保人。后投保人葛某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按原保险合同的金额进行理赔。
法院认为,双方在保险合同签订前,按照事先公布的职业分类表确定被保险人的职业分类。保单中约定,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应通知保险公司,如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应补缴未满期的保障成本差价;如被保险人的职业或工种变更之后,依照职业分类表其危险程度增加而未依前项约定通知被告而发生保险事故的,被告按照事故发生时最近一次已收取的保障成本与应收的保障成本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在保险合同期内,被保险人葛某由原告的室内成套设施装饰工,职业风险等级为三级,变更为电气设备安装工,职业风险等为四级,职业风险危险程度增加一级,应事先告知保险公司并补缴保障成本。现被保险人未告知,且在电气设备安装时不慎触电,保险公司按约可保障成本的比例来计算,并无不妥,应当予以支持,故法院依法驳回投保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意外险中,保险公司一般将不同的职业按照相应的风险系数众低到高分为5-6个等级,并对应不同的费率。而被保险人职业系数的变更对最终的保险金额直接产生影响。这一点很多投保人、被保险人不了解。本案的合议庭审判长高航法官提醒,被保险人变更职业和工种时,应依据保险合同中履行通知义务,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一般意外险费率较低,如及时进行变更,补交保费金额较少,但出险时能得到正常的赔付,当然,如果工种危险系数降低时,实际费率也降低,因此,投保人还能拿回多余的保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