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常州武进法院对一起涉案标的达二千一百余万元的诈骗案件做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林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林伟今年五十岁,武进郑陆人,林某年轻时就脑筋活络,早在改革开放之初就下海当起了“老板”,经过二十几年的经营倒也积累了不小的资本。2010年他通过战友介绍想在句容开矿,在开矿审批手续还没获批的情况下,他就与蒋明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开采位于句容市的某处矿山,蒋明为此出资人民币800余万元,这笔钱压根没有用于矿山的投资而是被林伟挥霍一空。由于林伟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取得相关工程开采许可证,蒋明提出解除合同并撤回出资。林伟为归还蒋某的出资款及其他债务,伪造了句容市下蜀镇林场某矿区开矿生产许可证及句容市国土资源局收据等材料,骗得被害人孙平的信任,又与孙平签订合伙投资开矿的合作协议,后多次编造理由让孙平追加投资,20124月至7月的短短四个月间,共计骗得孙平1400余万元,这笔巨款均被林伟用于归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另查明,在20128月至12月间林伟为归还个人债务及维持高昂的生活开销,还故意编造投资周转或免息贴现等多种理由,骗取多名被害人的现金及承兑汇票共计人民币730余万元,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还债或挥霍。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虚假投资项目与他人签订合同,骗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还已构成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应二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林伟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