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食冰毒 换来有期徒刑八个月
作者:时良敏、谭华平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次数:275
瘾君子孔某曾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后又被公安机关查明其多次在自己家中容留他人吸食冰毒。日前,被告人孔某被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查,被告人孔某,中专文化,系个体经营商户。2007年4月10日因吸食毒品被泰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4月16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6月18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至7月间,被告人孔某先后四次在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街道康和花园13幢104室其家中容留李某、孙某吸食冰毒。其中一次,是由孔某提供毒品供他人吸食。2012年7月11日上午,李某向公安机关陈述被告人孔某容留他人吸毒的部分事实。2012年7月11日下午,公安机关以被告人孔某涉嫌吸毒到其经营的酒店内书面传唤被告人孔某,被告人孔某到公安机关后交代了四次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行为。被告人孔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孔某向法院预缴财产刑保证金人民币8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孔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孔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孔某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有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孔某如实供述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系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自愿认罪、缴纳财产刑保证金,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孔某具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孔某并非自动归案,而是公安机关到其经营的酒店内将其传唤,被告人孔某到公安机关后才交待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但此前李某在公安机关已陈述到被告人孔某容留他人吸毒的部分犯罪事实,故被告人孔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对相关公诉意见及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孔某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可适用拘役,不构成累犯,并可适用缓刑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孔某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并提供毒品一次,根据其各项情节,其所犯之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认定为累犯,依法不应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对于辩护人所持被告人孔某具有立功、缴纳罚金、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毒品犯罪一直是我国严厉打击的犯罪类型,吸食毒品不仅害人害己,而且对社会秩序也造成了极大的危害。我国法律规定,不论容留他人吸毒是否牟利,均构成犯罪。而本案反映出吸毒人员利用朋友、熟人关系在他人家中的吸毒现象,是当前禁毒形势较为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为了自己和他人的健康,请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