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非法制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黄某因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8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黄某原系浙江温州某包装公司员工,201210月至12月间,其在未取得“双鱼”注册商标所有人靖江市双鱼食品有限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应靖江市新桥镇个体肉脯经销商瞿某某要求,按照其提供的标有“双鱼”注册商标的样品,先后伪造标有“双鱼”注册商标标识49万余件,并销售给瞿某某,得款计人民币1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伪造、销售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应依法予以处罚。 黄某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再次犯罪,具有一定的主观恶性,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能够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