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写下共同遗嘱,由大儿子继承父母所住房子的产权。其父去世后,因这套房子拆迁,而7万余元拆迁款被母亲全部占有,由此引发纠纷。大儿子王某要求立即继承这笔拆迁款,而母亲却认为,要等自己也去世,才可以继承。近日,邗江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财产继承纠纷案。

 

遗嘱定下房屋产权归属

 

王某的父亲有一套单位分的住房,后王父单位进行房改,王父在王某的弟弟资助下买下了现有住房。王父为防止日后发生房产纠纷,亲笔写下“分家书”(遗嘱)一份,内容是由长子王某拿出2万元补贴给王弟,王弟搬出另找住处,房屋待自己和王母居住至百年归西后产权归王某所有。当时,王母、王某、王弟均签名认可。

 

王父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房屋产权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其后,该房由王某父母和王弟共同居住。很快,王某按约定向王弟支付了2万元,王弟立即搬出另住。不久王父去世,房子由王母一直居住。

 

房屋变现金引纠纷

 

2011年底,这套房屋被列入城市规划拆迁范围。2012年4月,拆迁人与王母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王母委托王弟到拆迁部门领取了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489 245元,随后这笔钱一直被王母占有。王某知道这件事后,向母亲提出对这笔钱享有所有权,遭到拒绝。王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母、王弟共同返还拆迁款489 245元。

 

清官明断家务事

 

庭审中,法院认为,双方讼争房屋的产权原属王母与其丈夫王父共有,根据法律规定,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故王母现占有的拆迁补偿款,原则上应视为与其夫王父各半享有。王父去世,依照规定,属于王父部分的财产,王某可以开始按遗嘱继承,但因王母仍居住在讼争房屋之中,且是不动产,不宜分割,故王某未及时行使权利,符合情理。

 

2012年4月,这套房屋协议拆迁,其价值已转化为货币形式,王某可继承的财产不易分割的情形已消失,王母这时仍占有其夫的份额,无法律依据,因此对王某要求王母给付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其父所享有并由其继承的份额应予支持,但对王某要求取得其母所享有的份额,因王母仍健在,继承尚未发生,而不予支持。

 

最后,邗江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母占有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489 245元,原告王某应得240 000元,该款由被告王母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给付原告王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