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前一份离婚协议,张某将与其妻共有房屋中自己所有的50%份额给了女儿;六年后一纸诉状,张某却将自己的女儿告上法庭,要求撤销赠与。近日,邗江法院审理了这起父告女的撤销权纠纷案件。

 

张某诉称: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是其对当时尚未成年女儿的赠与,现在其已身患绝症,而成年后的女儿未尽到赡养义务,根据合同法第192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其有权要求在扣除其应当给付的抚养费等费用后撤销赠与。而其女儿则辩称:离婚协议的约定并不属于赠与,不可以撤销,且房产已经出售,目前正在考研,是没有能力而非不愿意对父亲尽赡养义务。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在父母离婚后女儿随同母亲生活,与父亲联系较少,起初父亲并无撤销赠与的意愿,而在父亲患癌症后经济状况不好,辗转通过女儿的外公告知女儿其患病的情况,但女儿从未前来探望,并拒绝了父亲向她借钱的要求,遂产生矛盾,父亲因而将女儿告上法庭。承办法官考虑到原告目前的身体状况,为了不使父女关系变得更加紧张影响到原告的病情,遂加强了与原、被告沟通、协商,尤其针对被告利用“百善孝为先”及孝顺是中华民族的美德,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等浅显的道理来感化她。通过耐心的释法明理,最终父女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父亲不再就此份协议向女儿主张任何权利,女儿一次性给付父亲8000元,双方今后互相保持联系,并相互关心,至此父女相拥,尽释前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