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的一小伙王某因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当地电视台对此进行了报道,王某认为电视台把其当做反面教材,侵害了其名誉权,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电视台赔礼道歉,挽回影响,日前,王某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原告王某于201210月的一天骑着自行车过马路的斑马线时与骑摩托车的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为原告王某骑着自行车过斑马线,未能下车推行,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坚持认为自己没有责任。

 

后来,电视台在播出系列述评《斑马线上隐患多》的一篇报道涉及到王某。其中一段报道文字如下:“许多人不懂得怎样走斑马线。有人认为既然斑马线是法律赋予行人的绿色通道,那么行人就该在这条通道线上享有自由的通行权,想怎么走就怎么走,果真是这样的吗?去年1022日,市民王某就是因为骑着自行车过斑马线没有下车推行,被一辆摩托车撞伤,至今还躺在病床上(这时播放了王某的无语画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横过机动车道的,要下车推行。”

 

20137月,原告将电视台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认为被告电视台的报道,将其当做反面教材,侵害了其名誉权,导致其遭受极大的精神损害。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电视台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是一起名誉权纠份。所谓“名誉”,是指人们对自然人、法人的人格价值的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是否受到贬低、损伤,并非以本人内心独特的感觉为标准,不能以个人情感受到伤害为由而认定他人的行为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而应当以一般社会人的感受或社会公众对被报道者的名誉是否受到贬低、损伤为标准。因新闻报道涉及侵害名誉权的,必须达到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损的,才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本案中,被告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播出《斑马线上隐患多》时涉及到原告王某,其报道内容的基本事实真实存在,没有歪曲报道和侮辱诽谤原告。被告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向广大观众宣传交通法规,用典型案例教育广大观众,属于正常的法制宣传和舆论监督。原告王某认为被告的报道侵害了名誉权,只是其个人内心独特的感觉,并不是社会公众的评价,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挽回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