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他人网站宣传产品 法院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者:严卫东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次数:238
某集团公司与某叉车厂为同城企业。该集团公司经营规模较大,在业内有一定知名度。而叉车厂经营规模较小,为拓展业务,遂请集团公司销售员、网络主管肖某搜集有关装载机产品业务信息,并向其提供本厂某型号装载机产品图文资料。2012年间,肖某利用其权限,将叉车厂某型号装载机产品图片、产品产地、型号、交货方式、付款条件等信息上传到本公司网站网页。其间,为推销叉车厂产品,肖某利用公司邮箱与有关客户进行了联系。当某外国客户质疑装载机产品来源时,肖某回复:集团公司与叉车厂实际是同一公司,只是名称不同,客户经常会混淆。由此,使相关客户混淆了产品来源,认为某集团公司网页上宣传的装载机就是该公司产品,叉车厂因此获得订单,并向肖某支付了一定报酬。某集团公司知悉公司网页上出现了并非自己生产的叉车产品信息后,立即删除了公司网页所涉装载机产品宣传信息,并迅速进行了调查。在查明有关事实后,责成肖某书面检讨,并撤销其网络主管职务,调离原销售工作岗位。为澄清事实,也为防止装载机产品宣传事件影响公司商誉及公司产品出口业务,集团公司遂以叉车厂及肖某为被告,起诉两被告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责令其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泰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虽不再生产某装载机产品,但叉车厂通过集团公司网络主管肖某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方式获取竞争利益,同时也损害了集团公司商誉,某叉车厂及肖某的行为属于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系共同侵权,遂判决两被告停止侵权,叉车厂在《国际商报》刊登启事以消除影响,两被告连带赔偿某集团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法官点评】一、市场经济中,商品宣传是市场经营者更广泛地参与市场竞争所通常采用的手段。强有力的宣传,不仅有利于提高商品知名度,积聚商品的品牌效应,也有利于增加市场经营者交易机会,以致获得竞争优势。正当、适法的宣传行为值得推崇与鼓励,而借用他人知名度、商业信誉以推销自己的商品等虚假宣传行为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经营者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二、企业应当内部加强员工对公司忠诚度教育。影响员工对公司忠诚度的因素很多,员工自身的、企业自身的以及外部环境因素,有员工与企业间单向的,也有双向的。企业在给予员工归属感的基础上,员工应在服务期间忠诚于企业,而不是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