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为尽孝 实为抢房
作者:朱雍忌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次数:218
近日本院审理一件返还财产纠纷一案,儿子儿媳以尽孝为名搬进父亲房子与其一起居住,后来要求父亲搬出自己房屋,父亲诉至我院,最终我院支持了父亲要求儿子儿媳搬出父亲房屋的诉讼请求。
原告苗某诉称,被告苗某某是原告苗某的儿子,被告孙某某和苗某某是夫妻关系。原告于2001年购买了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马陵小区城东园区105栋202室商品房,一直由原告夫妻居住。2009年7月,被告苗某某以尽孝为名,要求搬过来与原告同住,以便方便照顾原告。在亲属劝说下原告同意二被告搬入居住。二被告搬过来不久便向原告索要房产证、土地证,并强迫原告把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但由于种种原因没能办成过户。后二被告要求原告搬出房屋,把整个房屋让与他们居住。原告不同意,被告便百般折磨原告,不给原告饭吃,并对原告进行辱骂,原告因不堪忍受而搬到宿迁市社会福利院居住,至今已经十月有余。在这期间,二被告从未去看望过原告,后原告回家发现二被告竟然将门锁更换,该房屋事实上已经被二被告霸占。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搬出现居住的房屋,把该房屋返还给原告,并把该房屋的产权证和土地证交付给原告,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苗某某辩称,我和孙某某是夫妻关系,现在确实住在原告所诉的房屋里,但是我现在无法搬出,因为我没有其他房屋可居住。我也对该屋的建造出过力和钱,并且原告曾承诺,只要我出钱这房子就是我的。我对该房屋有居住权。房产证和土地证在我母亲去世的时候已经被孙某某烧掉,不存在了。孙某某仅仅和我父母共同居住十几个月,被误解了,是无辜的,所有过错有我承担。在我母亲生病期间均是我和孙某某前后照顾的,从来没有辱骂原告夫妻,并不像原告诉状中说的那样对其不好。原告不顾父子之情,不顾社会影响起诉被告,并要求被告搬出现居住的房屋是不妥的,原告将已经赠与被告的房屋要回去也是无法律依据的,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孙某某辩称:原告诉状中所述不是事实,我对原告照顾的很好。其他意见同苗某某的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是原告的儿子儿媳。2001年,原告苗某利用老宅房屋拆迁款和积蓄购买了位于宿迁市宿城区马陵小区城东105-202室房屋一套,并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后二被告经原告同意搬入该房屋和原告夫妻共同居住,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便搬入宿迁市社会福利院居住,涉案房屋由二被告占有居住。现原告以二被告不尽赡养义务,霸占房屋,拒绝返还,并不让其居住为由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本案中,诉争的房屋系原告所有,原告有权行使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现原告以二被告占有房屋,不让其居住,侵犯其对房屋的使用权为由要求二被告搬出并返还该房屋,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二被告辩称其无稳定收入且无其他住所,故应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期。被告苗某某称自己对诉争房屋也有出资,且原告曾承诺将该房屋给其使用的辩解,因原告不认可,且被告苗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辩解,同时结合被告苗某某2010年1月31日书写的承诺书,即“承诺 城东园区、马陵小区105幢202室,不管是现在还是在将来,苗某某不再有继承和占用权利。苗某某二个儿子同时存在以上方面,至于以后怎么处理,苗某某也无权干涉。特此承诺!苗某某 2010年1月31日”的内容,本院对其该辩解意见不予采信。二被告辩称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已经被烧掉,虽然其没有证据证实,原告也不予认可,但是不排除确实已经不存在的可能,且作为被告不是房屋登记所有权人,其不具备补办两证的主体资格,如果判决其返还两证可能存在履行不能的风险。反之,原告系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至相关部门申请对两证予以挂失、补办,故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返还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但是原告因挂失、补办两证所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二被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