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邗江法院审结了朱某与扬州精益公司见义勇为受伤赔偿纠纷一案,经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了结了这起历时两年多的赔偿纠纷,使社会正义得到了彰显。

 

原告朱某从事电焊工多年,20113月到精益公司工作,20114月,朱某和同事吴某等被派往到仪征化工园区维修设备,吴某在液体罐顶部搬运废料时,因废料过重,液体罐顶部没有护栏,吴某从高达五米的液体罐顶滑落。朱某当时正好在液体罐下方,立即伸手将吴某接住,但巨大的冲击力让吴某身体着地,胫骨粉碎性骨折,吴某无恙。

 

朱某受伤后,精益公司及时为其申报了工伤,经劳动部门审查,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八级伤残,精益公司支付了朱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并派人到医院护理、送饭、送营养品,每月支付3000元直至201210月,合计约6万元。朱某受伤后,未到精益公司上班,精益公司在20126月发函给朱某,要求后者接到通知后3天内回来上班,否则解除劳动合同,但朱某未及时与单位交涉,单位遂终止了劳动关系。由于双方对赔偿额争议较大,未能达成一致协议,朱某带家属冲到精益公司冲砸,毁坏了该公司的部分办公财物,双方的矛盾激化。201212月,朱某邗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精益公司支付各项费用56万余元。邗江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裁决精益公司支付各项费用20万余元,对精益公司分期支付的约6万元钱款未予处理。朱某、精益公司均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本院。对朱某冲砸公司的行为,精益公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朱某赔偿财物损失约1万元。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朱某因见义勇为受伤的特殊性,加大调解力度,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同时对朱某冲砸办公场所的行为进行了批评,朱某认识到自身错误,愿意赔偿相应的财物损失,经过调解由朱某赔偿2000元。对于工伤赔偿部分,双方最大的争议是精益公司支付的6万元应予扣减,朱某坚持认为这是额外的补偿而非垫付款,对此承办人耐心、细致地对朱某进行分析解答,同时多次要求精益公司从同情受害者、鼓励见义勇为、彰显社会正义出发妥善处理本次纠纷,最终朱某、精益公司达成妥协,从中扣减2.5万元,由精益公司赔付朱某16万元,本案至此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