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膜破损致葡萄腐烂 果业公司索赔170万
作者:时良敏、成寓晶 发布时间:2013-10-31 浏览次数:244
近日,泰州市高港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产品责任纠纷案。
原告泰州市高港区某观光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光果业公司)在泰州市许庄街道三旗营村种植面积200多亩葡萄。2010年4月11日,原告法定代表人韩某经人(吴某,海安县葡萄协会秘书长)介绍,向被告盐城某农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膜公司)购买厚度为0.03mm长寿流滴膜1500kg,价格为19500元。原告自提农膜后,用于葡萄大棚。原告使用后,同年5月陆续发生农膜破损,两个月后农膜出现大面积粉碎性破裂。造成大棚葡萄腐烂和一定程度的损失。原告就农膜出现质量问题与被告交涉未果后,曾向高港区消费者协会投诉,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原告观光果业公司使用被告的农膜的葡萄大棚为100.02亩,其中有79.28亩种夏黑品种,其余20.74亩种植红提品种。审理中,经咨询有关专家,农膜破损时对红提品种的葡萄影响较大,最大可以达到80%,对夏黑影响较小,一般不超过20%,我省苏南地区葡萄种植收益为每亩1-1.5万元,苏北地区的收益低于苏南地区。
再查明,原告向法院提供的鉴定材料检材以及所指破损大棚的农膜上印有高保温、高透光、耐老化、长寿流滴膜,并印有北京某制品销售有限公司。
审理中,原告观光果业公司申请对农膜质量进行鉴定,并提供GB4455-2006国家农业用聚乙烯棚膜标准。北京某制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到法院现场确认原告提供的鉴定检材虽印有北京某制品销售公司以及耐老化长寿流滴膜,但并非其生产的产品。被告农膜公司对申请鉴定亦提出异议认为,样品已销售一年多,样品薄膜随着时间流逝和环境发生变化,再进行鉴定不科学,且被告系按原告的要求定制该产品在保温、透光、耐老化、长寿方面不存在国家和行业标准,也无法进行鉴定。法院鉴定机构在咨询泰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处后,责令被告农膜公司提供交易产品的产品标准,并释明法律后果后,法院鉴定机构终结委托鉴定。同年8月18日,原告观光果业公司向法院申请对使用被告农膜公司的交付的农膜的破损造成经济损失进行评估。同年9月28日,泰州市金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泰金评司字〔2011〕006号资产评估报告,结论为原告观光果业100.02亩葡萄损失为169.86万元。庭审中,被告农膜公司对泰州市金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资质及其出具的报告提出异议。法院经咨询有关专家后认为,泰州市金田资产评估房地产有限公司虽具有司法鉴定资质,但其因不具备葡萄种植农业知识,又未咨询有关专家,其评估报告结论为原告使用被告的农膜损坏造成100.02亩葡萄绝收损失不当以及葡萄价格估价过高。同年12月16日,原告及泰州市金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该评估报告。同年12月19日,法院合议庭移交鉴定部门委托评估损失。2012年4月,法院鉴定部门经联系多家鉴定机构,均无法出具评估报告,遂终结评估。
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被告农膜公司向原告销售长寿流滴膜,原告种植的葡萄大棚使用后,被告销售的农膜发生大面积破损,应当予以认定。此节事实有原告陈述、被告销售清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均予以证实。被告辩称被告仅销售给韩某个人,与原告观光果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无关,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原告交付产品应原告要求定制,不适用国家及行业标准,依据不足,法院责令其提供该产品的执行标准,被告亦未提供。根据有关规定,无执行标准的商品视为假冒伪劣商品。被告当庭提交的合格证样本,合格证载明的执行标准号为国家标准GB4455-2006,其产品的名称与该执行标准不符。(二)关于原告农膜破损造成的损失。原告观光果业公司并未向法院提交损害当年与上年度之间实发生际损害的依据。本省苏南地区葡萄种植收益为每亩1-1.5万元,法院酌定每亩收益1万元。虽然泰州市金田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已撤回,但该资产评估公司现场实际测量的受损面积为100.02亩,受损面积中有79.28亩种植夏黑品种,20.74亩种植红提品种,应当予以认定。参照专家咨询意见,农膜破损后对红提品种的影响较大,法院酌定为50%,对夏黑品种的影响较小,法院酌定为10%。因此,原告的经济损失应为182980元。(三)原、被告双方的责任。被告提供的农膜使用确出现破损以及大面积粉碎性破裂,被告农膜公司应当赔偿货款及由此造成的损失,但农膜破损后,原告未及时更换农膜以减少损失的扩大,对扩大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据此,泰州市高港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盐城某农膜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泰州市高港区某观光果业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9500元、其他损失5489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