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院纪检监察角度谈信访工作机制构建
作者:宗卫东 任中书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次数:1276
按照《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界定,法院纪检监察信访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来访等形式,检举、控告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不当和违法乱纪行为。其内容既包括检举、控告贪污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也包括控告不当的审判作风和司法礼仪。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在整个涉法涉诉信访中的占有一定比例,是新时期涉法涉诉信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司法领域反腐倡廉的严峻形势。笔者拟从法院纪检监察信访现状及特点入手,探究其成因,构建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机制,以期对解决法院面临的纪检监察信访难题,提高司法公信力有所裨益。
一、法院纪检监察信访的现状及特点
当前,我国既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又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利益格局持续调整,人民群众的权利思想和维权意识大大增强。同时,法院队伍当中违纪违法案件和腐败现象时有发生,个别法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导致司法不公,社会正义难以得到实现。在此社会背景下,人民群众通过来信来访的方式检举控告法院审判人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的不当和违法违纪行为也日益增多。仅2012年,盐城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各类信访138件次,其中,有33件次是检举控告类信访,占信访总量的23.91%,有30件次是上级法院和其他机关转(交)办。东台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共受理各类信访3件次,其中,有2件次是检举控告类信访,有2件次上级法院和其它机关转(交)办。
抽样选取东台法院信访人检举控告内容。其中,信访人A反映:“某法官在办理一起案件时,经常接受案件原告宴请,与原告交往过密,在要求该法官回避时,该法官没有回避,怀疑该法官收受原告钱物。”信访人B反映:“某法官利用手中掌握的审判权,让其亲属开办法律咨询中介所,怀疑该法官通过该所收受当事人贿赂。”信访人C反映:“某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明显偏袒被告,不排除该法官接受被告礼金,枉法裁判。”
从盐城地区两级法院2012年纪检监察信访有关数据和相关信访人控告检举内容来看,当前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呈现出以下特点:由于某些法官在审判作风和司法礼仪方面存在问题,导致信访人怀疑法官在审判执行过程中收受当事人贿赂,不公正审理案件;重复、越级信访现象较为突出,上访的对抗性越来越强;一些检举控告人因害怕所反映的问题不能引起重视,采取打印、复印等方式,将同一内容的信访件同时投送党委、人大、政府的主要领导或执纪执法机关;信访人主观判断审判人员违法违纪,甚至捏造证据,陷害审判人员,不相信纪检监察办案人员的调查结果,失实信访所占比重较高等等。
二、法院纪检监察信访的成因
法院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增多,有着深刻的时代背景和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原因,其根源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社会转型期矛盾凸显和法官办案风险增大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转型期社会的各种利益冲突、各种复杂矛盾纷纷暴露出来,社会不安定因素大量增多。法院每年受理大量案件,一线法官与当事人、代理人接触频繁,社会上各种不良现象对法院的影响力和渗透力越来越强。如果对形势分析判断不准,监督管理措施不能及时跟进,就会出现诸多管理上的漏洞和盲点,产生廉政风险,从而酿成严重的违纪违法案件。
(二)法律对法院纪检监察信访缺乏明确具体的规范
泰·德萨米曾在《公有法典》一书写到,“法律只是一种简单的规则,简单的建议。而司法官,认真地说来,只不过是传达者和向导而已。”而现今法院有关纪检监察信访制度过于抽象、笼统,针对性不强。有些制度缺少刚性,执行中容易扭曲、变形。有些制度过于简单,导致难以执行和落实。有些制度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特别是围绕重点部门、重点环节的廉政制度建设和配套措施不够完善,保障作用不强。有些制度已不适应科学管理、规范管理的要求,亟待进一步加以修订和完善。
(三)个别法官素质不高和个别法院廉政教育松懈
一方面,有些法官业务不精,实体没吃准、程序没把住,出现实体处理有错,程序处置不当;有些法官就案办案,机械理解法律条文,不注重案件的社会效果,将个人的喜好和情绪带进案件的处理中;有些法官工作作风不好,“冷、硬、横、推、拖”的现象不时发生,言行举止有失规范;有些法官八小时以外生活精彩,沉溺于吃喝玩乐,甚至利用司法职权谋利,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另一方面,有些基层法院没有认识到廉政教育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反复性,妄图“毕其功于一役”,认为听几场报告、读几本著作、开展几次政治学习、进行几次专项整治活动,就能从根本上解决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更有甚者将廉政教育流于形式,走过场,没有真正把廉政教育融入头脑,体现在实际工作之中,党风廉政建设与法院工作在一些审执部门还存在“两张皮”的现象。
(四)监督乏力和责任考核不健全
虽然大多数法院审执岗位已建立一定程度的监督体制。但还是存在内部监督人员缺位,外部监督难以拓展,内外监督相脱节的现象。对审执一线法官“八小时外”监督也仅限于重大节日前廉政谈话阶段,缺少对法官生活圈、社交圈的监督机制。同时,多数法院审执岗位责任考核存在考核主体错位、考核内容可操作性不强,考核评价重点不突出,针对性不强,考核评价指标难量化,考核方法较单一,责任追究动态监管未落实,责任追究程序不完善,责任追究配套措施缺乏,责任追究结果公正性不够等情况。
(五)某些信访人思想偏激法律意识缺失
有的信访人思维方式比较极端,片面夸大社会的阴暗面,只要案件的处理结果没有达到自己的预期,就主观认为承办法官违纪违法,立即向法院纪检监察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有的信访人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并不是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存在的违纪违法问题,而是涉及到具体的审执业务问题;有的案件当事人不理解或片面理解法律规定,具体承办法官在审理案件时,辨法析理工作不够到位,造成当事人不能完全理解判决书、裁定书的内容,对法官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六)纪检监察信访程序不够规范,信访案件处理过于随意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在我国法治不断健全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不断提高的背景下,信访人不仅要求调查结果的公正,而且要求处理程序的公正。这就需要完善相关的信访办理程序、制定操作规程,让信访调查结果不仅看得见、而且摸得着。然而现行法律法规对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处理没有严格的程序规范和处理标准,立案和答复不规范,是批转交办下级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处理还是直接立案受理,往往取决于上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和信访案件的社会影响大小。案件的处理、问题的解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偶然性,人为因素影响过大,严重削弱纪检监察信访反腐倡廉的功能。
三、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应把握的原则
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固然有深刻的时代背景和深层的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等方面原因,但是,对人民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来讲,在实践工作中把握好“五项原则”,不断总结经验,构建工作机制,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案件的产生。
(一)制度为先原则
在规范法院司法权运作过程中要以完善的制度管理体系为目标,梳理整合现有的措施和制度,使制度在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通过风险识别,查找重点岗位、关键环节的管理漏洞与缺陷,立足创新,制定、完善相关制度,做到既注重实体要求、又注重程序规范;既注重正面要求,又注重责任追究,构建起“内控管理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人员考核有依据”的科学、严密的制度体系。
(二)流程衔接原则
从源头上减少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应以程序性制度建设为抓手,不断规范法院审判业务管理流程。在各类流程中,强调审判、执行、监督的系统性和完整性,构建法院审判管理工作内部控制系统。系统内各环节横向、纵向紧密衔接,不可逾越,并且流程中的每一步操作都应留存清晰地“痕迹”记载。
(三)责任界定原则
责任界定是责任追究的前提和基础,是责任追究的难点。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做到态度严肃认真,界定方法科学,责任界限清晰。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的人和事,要看问题发生前是否采取防范措施;要看平时监督管理是否到位,制度是否落实;要准确界定责任,不盲目搞“集体负责”,不把追究扩大化,不“抓小放大”,使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真正达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目的。
(四)分类分层原则
廉政教育是法院党风廉政建设基础性工作。当前,由于社会环境复杂,社会意识出现多样化态势,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多变性日益凸显。在新形势下搞好法院廉政教育,应坚持分类分层原则,依据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式、考评办法分类分层,采取审执一线法官易于接受的方式方法,可以增加廉政教育实效。
(五)立体监督原则
人民法院应以完善内部监督体制与拓宽外部监督渠道相结合,放大廉政监督效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拓宽监督主体,延伸监督渠道,构建法院监督网络。以健全制度与依托科技相结合,找准廉政监督着力点。利用科技手段,搭建信息平台,共享廉政信息,提高工作效率。以全方位监督与跟踪监督相结合,紧扣廉政监督突破点,自上而下,排查廉政风险节点;从前至后,跟踪办理重大案件;由内到外,着力强化业外监督。
四、法院纪检监察信访工作机制的构建
(一)规范法院纪检监察办案机制
首先,建立法院纪检监察信访防范机制。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应对廉政风险节点进行全面分析、定期排查,对存在信访隐患的节点进行分类、汇总,并建立档案。对影响较大、涉及面广、当事人反映较多、可能存在违法违纪案件应重点防范、及时汇报,提前制定好紧急处理措施,做到未雨绸缪。其次,落实法院纪检监察信访首问负责制。明确初信初访办理责任,切实按规定和政策解决信访人所反映的问题;努力提高初信初访一次办结率,力求把问题解决在基层,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有效遏制重复访、越级访的发生;要优先办理实名信访举报,对实名反映的有较强可查性的,要优先初查,按领导批示,在规定时间内查实并采用适当方式将调查处理情况反馈给实名举报人。在工作中多做疏导、宣传、劝解工作,要以事实查明情况,要注重回访,了解信访人对调查结果是否满意。再次,推行督办(重大)纪检监察信访案件集体审结制,对交办的督办(重大)信访案件要进行调卷审查,对重大的信访问题实行审委会讨论审结;要在规定时间内报结,调查报告要真实、完整、并实行一案一卷。案件证据齐全,卷宗整洁、规范,并有讨论记录,结案报告;严格按照案件办理程序、时限、质量及其回复格式的要求及时上报调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结案;对超期未办结的案件、办理质量差的案件要严格实行问责制。最后,充分运用信访提醒函、廉政谈话、审务督察函等监督方式。对群众反映法官在工作、生活方面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充分运用信访提醒函、廉政谈话、审务督察函等监督方式,强化信访监督;对信访反映法官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前招呼,及早提醒或责成所在部门开展民主生活会,及时整改,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使法官不犯错误。
(二)建立内外结合的监督机制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一条经验。”权力应当受到监督和制约是当代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司法权自然也不例外。只有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才能从根本上减少纪检监察信访发生。一方面从内部入手,加强监督实效。建立司法公正廉洁“随卷行”制度。从立案环节开始,直至案件审理、执行完毕,下一环节的承办法官对上一环节随时监督、查找可能导致廉政风险的漏洞,逐项登记于《廉政风险评估信息登记表》,分别制定相应的防控措施,并将防控措施及落实情况登记于《廉政风险防控措施报告表》,随卷宗材料流转,本环节确难排除的廉政隐患,由下一环节承办法官继续实施,廉政风险隐患以层层分解的方式得以消除。同时,在审执一线建立审判管理与司法监督互动衔接机制。在提升案件质量方面,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和审判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基层法院纪检监察部门对上诉案件,申诉信访案件,重点跟踪督查改判、发回重审案件,上级机关督办案件,当事人反映不规范不廉洁案件,当事人久诉不息案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新闻媒体关注的重点案件进行评查,及时将评查情况告知审判管理部门,由审判管理部门根据案件情况作出综合评价,判定承办法官在案件审理中是否有过错、是否承担过错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大小,并根据审判委员会的决定追究相应的责任。另一方面从外部展开,拓宽监督渠道。结合基层法院自身实际,遵循司法规律,在立案、审判、执行各个阶段,不断拓展监督范围,切实保障当事人审判监督权。监督方式要多元化,开通法院宣传栏、短信、电话、网站、邮箱等方便群众转达民意诉求;开展人大代表旁听评议案件庭审活动;组织本地人大代表赴相关职能庭及人民法庭开展视察、座谈、旁听庭审、参与案件审判执行等联络活动;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从外部聘请司法作风监督员,采取请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经常听取他们对法院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人民陪审员在监督制约审判权方面的独特作用,加大对人民陪审员陪审率的考核;通过走访部分案件当事人、人大代表、法律工作者、干警家属,人民法庭辖区乡镇党政机关、法官家庭所在社区,及时了解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以及对个案、对法官在办案中和“八小时以外”遵守廉政纪律的满意度;建立舆情反馈机制,主动接受媒体监督。
(三)健全责任考核与责任追究机制
责任考核主要解决限制性行为或禁止性行为的界定和违规行为的承责范围、认定程序和承责方式问题;责任追究主要是对发生违规行为后如何追究责任,兑现惩治的问题。前者是后者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无从谈起,责任考核是责任追究的依据;后者是前者价值的体现,没有责任追究,责任考核的存在就毫无存在的价值。首先,责任考核要准。要有一套严格的量化考核办法,要与法院审执岗位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分析,重点是要以法律和工作纪律要求为依据,把审执岗位的党风廉政职责和要求规范化,把那些最易滋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关键点、最容易引起社会关注的焦点和反腐败的难点进行深入调研,挖掘办事办案不公不廉,执法执纪不正不严等各种表现进行归纳分类,然后按照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思路,明确制定具体的考核办法和处罚办法。其次,要有步骤、要有方法。按照院长一把手亲自抓,纪检监察部门具体抓的原则进行。采取自我评查与组织考查,平时行为考查与定期专题考查相结合,设置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等社会监督考查方式,并且要涵盖目标考核、案件质量评查、干部考核、党内民主生活会等内容。考查结果要与奖惩、评先、职务任免等挂钩,迫使责任人产生责任感、压力感和危机感。责任考核要有很强的针对性、严谨性和可操作性,就像一把度量人们行为,评价人们是非功过的“尺子”,其尺子刻度越准确越精细就越能运用得心应手。要防止考核办法从原则到原则,发生问题无法追究,找不到责任承担者或者承责形式单一和软弱等情况。最后,责任追究要严。审执岗位廉政风险防控一方面要坚持违规必究、追究必严和在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不能搞下不为例和法外留情,执行制度不能因人而异。如果执行制度不严,追究责任失之于宽,失之于软,再多再好的制度也只能是装饰门面的作用,这种“拳头高高举起轻轻落下”,不但不能起警戒教育作用,相反还会使人产生"只不过如此"的效应,只能使违法违纪的人变本加厉;另一方面要严格按制度办事,追究责任一定要依规定的程序进行。需要追究责任的,必须要使违法违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能只凭道听途说或无事实根据的举报就当作违法违纪事实处理,同时要让受追究责任者充分行使辩解权和对处理不服申请复议等权利。
(四)建立教育与督查相结合机制
思想观念的蜕化变质是导致腐败的根源,攀比心理、失衡心态往往构成最初的腐败动机,成为走向消极腐败的开始。因此,必须坚持把加强法官廉政教育和督查司法礼仪作为规范司法权运作的重要环节来抓。一方面,通过创新方法,加强廉政教育。从哲学上讲,“内因是根据,外因是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如何把廉洁司法意识内化为法院审执法官的统一认识,进而落实到工作中去,就必须充分发挥外因的作用,也就是廉政教育。通过专题教育、测评考试、收看主旋律影片、廉政教育专题片、举办摄影书法作品展、购置廉政书籍,不断丰富廉政教育内容。坚持正面培育典型与反面警示教育相结合,将廉政教育形式与党风廉政建设内容融为一体。另一方面,通过日常督查,规范司法礼仪。以全面检查与局部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现场督查与观看庭审视频录像相结合形式,加大明查暗访力度。组织学习相关司法礼仪文件,并对学习情况进行考核。严格督查考评,并分别情形作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待岗和取消办案奖项的决定。举办审执一线法官作风建设封闭整训班,努力遏制不廉、不公、不规范行为,增强法官拒腐防变的“免疫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