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付工人工资 董事长被判挨罚
作者:李金宝 发布时间:2015-05-04 浏览次数:390
公司拖欠63名工人工资16万余元,公司的董事长采取躲藏等手段逃避支付工人工资,看见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的“限改令”后仍然未在指定的期限内支付拖欠工人的工资。4月20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对被告人王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现年59岁的王某是江苏省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也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于经营不善,该公司拖欠陆某等63名工人2013年9月份工资共计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王某在公司尚有原材料、货物及机器等资产的情况下,为了逃避支付工人工资,于同年10月11日逃至外地,期间更换手机号码,无法联系。2013年12月27日,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接到陆某等63人投诉,称该公司拖欠工资。2014年1月9日,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同年1月13日前支付拖欠的工资,并将该指令书张贴于该公司门旁墙上。被告人王某在知悉后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2014年1月21日,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至沭阳县公安局。
2014年3月11日,被告人王某将其所拖欠的16万余元工资全部付清,并于同月26日主动到沭阳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63名员工工资共计16万余元,数额较大,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侵犯了劳动者的财产权,同时妨碍了正常的劳动用工关系,侵犯了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在提起公诉前支付职工工资,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考察,对被告人王某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综上,对被告人王某依法适用缓刑。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