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孔之见:也谈法院精神
作者:李剑锋 发布时间:2013-10-30 浏览次数:2404
谈精神,离不开精神之承载者。“崇法、守正、立德、慎行”八字之传载,形系于法院,而实系于每一位法官,何也?法院精神,法官践行之,则法院受有之;法官离析之,则法院尽失之。是故,其存乎众而定于一,亡其一则尽皆失,所谓灵魂也。在此,分作法官“崇法、守正、立德、慎行”之文,方知彼此相参相通,貌可离而神必合也。
崇 法
法者,平也,法起造于立法者,施行于执法者,明饬于司法者,显义于守法者。法其行在令行禁止,功在明理晓义,利在敦化正俗。
法官崇法,须有对法律之信仰,“以法为圭臬,以律为绳墨;尊法为重器,而奉法于极位”。法官须仰赖并持守法治权威,坚信法无以凌越,若对法之信念缺失,则法必不为公器,而堕为械具玩物而已。法官须勇于为法治奋斗抗争。法在运行过程中,遭受悖逆乖违或所难免。犹在当代,利益交错综杂,公权更且强势,法官以人民所授之职,应有为法治价值的实现而担当的意愿与魄力,不然,法将堕为权柄与私欲之仆。法官还须以法治的宣扬与实现为终极目标。定纷止争为法院之本职,而法官在填补社会关系的过程中,犹需具备一种历史责任感,通过对公众的指引与宣化,使社会逐渐形成对法治的认同与尊重。
法官崇法,重在格物致知,明晓法之精义。法律适用是裁判的灵魂,法官必须严格依据实在法进行法律解释与适用,而杜绝恣意的释法与造法。法律,是基于民意由宪法授予国家代议机构制定的,法院无权突破实在的法律条文肆意裁判。“以法律为准绳”,是法官司法裁判工作的最基本要求。但法官熟谙条文,却不通法理精神,终将引致裁判低效与实质不公。法律因部门不同而各异其立法原理、价值取舍,惟有把握其精神、洞悉其立意,法官才能凭借历史的眼光与体系的思维来精确解读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与适用基础。这些精神实质饱含着立法者对善、公正、人权等法治元素的守望与期待,故而与法官崇尚的法律信仰不谋而合。
守 正
守正,从周易,贞也,坚守正道也。法官守正,则其志也崇法,其意也立德,其行也谨慎。
法官守正,其要在于知“正”之所在。一者,其“正”在于守“法正”也。法官恪守正道,系由职业本能所需:案件争议两造因利益相争不下涉讼法院,法官应敦和待之,诚意接之,耐心听之,依法审之,公平解之,如此不偏不倚,恪守法律之刚性底线,促使双方服判息诉、平息干戈。二者,其“正”在于正己也。司法裁判,本系广义的社会活动,颇受法官个人思想、性格与品质优劣之影响。若法官自身所行不正,则必蒙受灾祸。法官守正,就是要守持人性之基本操守,广增学识而博采众长,见贤思齐而多躬内省,规矩品行而擢善气质,如此则秀于内而达于外,方能固保裁判公正无违。而法官亦能正气祛邪,从容坦荡,纵受无妄之难而可自持如斯,多福少吝也。
法官守正,亦当知情势权宜也。昔汉初,丁公与陈平俱叛主,而丁公就戮,陈平见用,此即攻守之势相异而正道各有所彰。守正,殊不同于立德,后者注重内心之纯正炼化,而不论行为效果。故法官守正,应识临时之机、进退之宜,准确把握时代脉搏,遵从正确的司法政策价值取舍。当代之语境下,法院必须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与保障,以优质高效的审判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如是才能成为国家复兴的助力器。故法官崇法,断不得死守法条,而须积极服务大局;法官亦应顺听民意,其裁判必须符合社会主流的价值判断,体现良好的社会效果。因此,法官守正,就当权衡各种利益的博弈,以裁判创设合于情势的价值序列,在合法的基础上审慎寻求最佳的符合历史与民意的契合与衡平。
立 德
德者,正直中和之谓,儒家所议“仁义礼智信、温良谦恭让”是也。法官从坤之道立德,应厚德载物,止于至善。
法官立德,崇法使然,而守正之道也。道德,是最朴素的法律。追溯实在法发展之本源,即是朴素的正义观。法官惟有具备高尚之品德,才能高屋建瓴,有力探析法律精神,真正洞悉立法本意,从而正确适用法律;惟有具备与社会公众同质的伦理观念,方能在补阙事实或修填漏洞时坚持正确的方向。
法官立德,在于诚意正心,培养谦恭有度、温文儒雅的司法礼仪。法官从事的是群众工作,人之品性固有优劣高低,诉讼皆系两造因利益所起争端而又以胜败决于法院之言,故其心境可谓躁动不安,个中又何乏狡诈诡谲、刁蛮无礼之徒?然法官既不得选择当事人,又不得拒绝裁判,则惟有修身养性,以“牝马之柔”塑造一种包容克刚的张力,以“季布之诺”打造一块守信于人的口碑,以“鉴水之莹”营造一份甘于清廉的恬静,以“崇法之正”缎造一面坚守道义的旗帜,如此方能公正裁判而力保无咎。
法官立德,应正确认识才与德之关系,须知先进德而后育才,切莫亲才而遗德也;应能洞幽知几,谨其微而不救其著也;应注重培养良好的习惯,“作之不止,乃成君子;作之不变,习与体成,则自然也”;应求臻善臻美,“高山仰止,景行行止”也。
慎 行
慎者,谨也,知有所畏,而有所为有所不为也;讷于言而敏于行,可谓有德矣。
法官慎行,取决于法官身份。法院裁判活动端赖于法官,法律与法院的权威与公信就是法官在工作与生活中的点点滴滴汇聚而成。法官的言行举止直接代表法院的形象,故应慎为之。
法官慎行,既在公事,亦在私下。法官在面对当事人、媒体、社会舆论或公众时,应当审慎权酌,断不可肆意发表言论,因法院之审判权为公权,具备一定的羁束力与指导力,且必经适法的程序行使。法官对案件乃至任一社会事件的轻言漫谈,不仅有失严谨,还易给人留下口实,当法官之评论预期与最终评价结果相悖离时,司法公信何其蒙羞,故法官应慎行于公事。法官在闲余之时更当注重言行,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又尊为公平正义之化身、落入凡间之天神,岂容得在灯红酒绿之所渐为污垢所蚀,又何忍在僻静远嚣之时暴殄本应高傲的德性,故法官应慎行于私下。
法官慎行,在于守正也。法官钝于言辞,善于理性分析思考,且行动上保持敏捷,本就是一种美德,也是法官职业的要求。法官应居中裁判,而当前对抗主义模式要求庭审过程多以原、被告(公诉人与被告人)辩论进行,法官只需进行程序性的法庭指挥,不用过多地参与对实质性的事实或法律问题的探讨。而庭审之外,法官为使公正来的不致于过分迟延,应勤勉地开展各项审判活动并善于通过思考总结提炼审判经验,在切磋琢磨之中循序渐进。
但如守正篇所言,法官在恪守法律之外,应当充分衡量案件裁判的效果,不得墨守成规,慎行并非不行,谨言并非缄默。一如,当面临事关发展大局问题时,法官不得逞一人之能,而应慎之又慎,及时上报信息以供研究决策;而当解决方案拟定后,法官则不能有一步退缩,应决断果敢,迅速在司法层面上将相关精神落实到位。再如,法官的调解工作,就是以 “舒意通指,明其所谓”的方式摆道理、明是非、触情感、求共识的过程,如是,法官根本欠缺不得雄辩之才华,亦应有巧辩之智识,进退取舍,权在于“守正”之思考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