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婚约财产纠纷案件彩礼认定及处理
作者:施显军 发布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1033
婚约财产案件是基层法院特别是的它的派出法庭日常处理的一种案件类型,虽然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不是很大,但是因为在这类案件中涉及彩礼的认定且一般都缺少书面证据,所以给案件的处理增添了难度,下面笔者结合审判实践谈谈这类案件的认定及处理要点。
彩礼的认定。男女双方在缔结婚姻关系过程中,涉及给付的财产比较多,如见面礼、传统节日送礼、压岁钱、定亲礼、举行结婚仪式前购买衣服、黄金首饰、陪嫁物、家具甚至住房,以及举行结婚仪式时的花费等都可能成为婚约财产案件主张返还的内容。并非所涉及的财产都为彩礼,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一方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的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的认定应把握的原则是,当地具有结婚前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且彩礼表现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高的财物。因此传统节日送礼、压岁钱、购买衣服及举行仪式当日的花费等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而订婚时给付的金钱、黄金首饰等一般符合一个地方的风俗习惯,且数额较大,所以应认定为彩礼。在处理这类案件中,还要把陪嫁物、购买的家具、住房或交付的房款与彩礼予以区分,对于这些财产因其不具有彩礼的特征,基本上应按返还给实际出资者的原则予以返还。
案件事实的查明。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若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则男女双方的媒人一般会出庭作证证明原告的诉讼主张。这时,需要对原告陈述的事实与证人证言进行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有两名以上的证人证言与原告的陈述相互印证并形成合理的事实构成,即可以认定交付彩礼的事实成立。当然,在对证言怀疑的情况下,还可对证人的品德以及当地群众对其评价等背景资料进行了解和考察,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
是否返还的问题。双方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不予返还,但是在处理离婚时查明双方确未共同生活的,或者一方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予返还。应予返还的情形主要有三,一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二是包办、买卖婚姻;三是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返还的主体。这类案件涉及的不仅是男女双方本人,有时男女双方的父母甚至是亲属也会参与其中。这时要区分是否登记结婚的情况,双方未登记结婚的,本着实际收受人向实际给付人返还的原则,审判人员要对案件的主体进行审查,遗漏当事人的要予以追加;男女双方若在离婚诉讼中,处理彩礼问题,不论实际收受人是谁,一般只将男女一方作为返还彩礼的主体。
返还的形式及数额。彩礼是财物的,因受到财物价格变动因素的影响,应尽量返还原物。交付的彩礼是金钱的,那么要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同居、同居生活时间长短、共同生活中对交付的金钱有无支出,以及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如双方未同居可考虑全额返还,若同居时间较长,生活中也对交付的金钱进行了消费支出,则应返还较小的数额。同时,还要权衡双方的家庭经济状况,全面地考虑返还的数额。另外,作为婚姻家庭案件的一种类型,应多调解,以调解为主,以判决为辅,通过调解真正解决双方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