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察到丈夫与另一女子暗中来往,关系暧昧,便以捉奸拿双为由纠集亲戚到该女家中随意打人毁物,事后被受害者告上法庭。10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判决原告魏桂玲的医疗费4950.14元、误工费1382.2元、护理费243.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元、营养费30元、交通费300元,合计6690.24元,由被告赵小红、赵小芸、杨玉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

 

擅闯住宅捉奸拿双

 

愤怒之下将人打伤

2012812日早晨6时许,赵小芸以魏桂玲和其丈夫卢年存在不正当关系,欲当场捉拿为由,纠集其姊妹赵小红、姐夫杨玉成等人来到魏桂玲住处,趁魏桂玲的女儿开门上学之机,进入魏桂玲家中卧室,对其实施殴打,致魏桂玲受伤。魏桂玲受伤后至沭阳县城内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脑震荡,头皮血肿,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815日出院,共住院3天,产生医疗费4630.14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2周,加强营养,门诊随诊等。魏桂玲在沭阳城内医院支出检查费用320元。以上合计,魏桂玲共支出医疗费用4950.14元。另外,赵小芸等人在殴打魏桂玲的同时,将魏桂玲所有的手机一部和皮包一个从楼上扔下,至今无下落。魏桂玲在事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沭阳县公安局对魏桂玲的伤情进行了鉴定,分析认为,魏桂玲被人打伤头面部等处,致左顶部头皮肿胀,右前额部软组织挫伤,头颅MRI检查显示左顶部及右前额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

 

受到伤害维权索赔

 

被告辩称并未殴打

 

魏桂玲经治疗伤愈后,到法院诉讼维权。她诉称:20128125时许,赵小红、赵小芸、杨玉成三被告来到原告家中,对原告及其女儿进行殴打,造成原告身体多处受伤。被告赵小芸把原告的三星9103型号手机一部和保罗牌皮包一个从楼上扔下,三被告对原告的家具进行了打砸。现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共计7401.54元,赔偿原告的三星手机损失4680元、保罗皮包损失1320元及家具损失4020元。

  

三被告辩称:事发当天早晨,三被告来到原告住处是为了找寻赵小芸的丈夫卢年,进屋后发现卢年与原告同床共枕,便拽住原告和卢年不让其逃离,并没有对其进行殴打。被告赵小芸将原告手机、皮包扔出窗外是事实,但是有无被原告取回不清楚,且数额无法确定。三被告并未损坏原告家具,其要求赔偿无法律依据。原告对此次纠纷存在主要过错,对其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责任。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数额无异议,对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计算标准无异议,天数应以医院病历为准,交通费应为30元。对原告主张的营养费和财产损失不予认可。

 

公民健康受法保护

 

非法伤人理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财产权受法律保护,受到侵害有权获得赔偿。三被告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进入其住宅,并对其实施殴打行为致其受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三被告辩解其没有殴打原告,已被公安机关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所否定,对其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三被告辩称事情的起因在于原告勾引被告赵小芸的丈夫卢年,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本院认为,即使原告和卢年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三被告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而不应采取非法的殴打行为,三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对三被告的辩解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原告的误工费和护理费分别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计算为1382.2元、243.9元。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4元,营养费酌定为30元,交通费酌定为30元。

原告向本院陈述其三星9103型号手机和保罗牌皮包被被告赵小芸扔出窗外遗失,但未提供购买发票等证据对产品的规格、型号等予以证实,其损失数额无法确定,故对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手机损失4680元和皮包损失13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三被告赔偿其家具损失,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调解不成,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