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年满60周岁 误工费可酌情赔偿
作者:徐业婷 陈成 发布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290
2011年9月3日18时20分左右,被告杨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县城道路上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转弯路段左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原告金某驾驶的无号牌燃油助力车发生碰撞事故,致原告金某跌地受伤,双方车辆不完全损坏。该起事故经县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杨某、金某均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金某的伤情经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九级、十级(二处)残疾;并且对误工时限、护理时限、营养时限、后续治疗费作出相应的鉴定结论。另,本案所涉肇事普通二轮摩托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在治疗终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杨某及保险公司对其治疗费用和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被告杨某及保险公司在辩称中提出在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金某已年满60周岁,对其误工费不予认可。
法院认为,原告金某虽已年满60周岁,但在事故发生之时原告是在下班回家的途中,这与原告在庭审中陈述的在事故前原告是在工厂里上班的事实相一致,并且原告在庭审中也提交相应的工资发放表证明、厂里证明等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受害人虽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发生损害前仍未丧失劳动能力且从事相关行业工作,有一定收入来源的,对其误工费的主张应予支持。据此,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判决酌情认定原告误工费1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