肢解分包合同无效 履约保证金应返还
作者:丁新春 发布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949
一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道路建设工程肢解后将其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并收取了履约保证金,后因未能履行,个人诉至法院,最近,泰兴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并判令公司返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2012年9月,泰兴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张某签订一份工程专业分包合同,约定由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某道路建设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张某,包工包料,分包价1600万元,张某向建筑工程公司交纳50万元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交纳了保证金,但由于种种原因,建筑工程公司一直未能让张某组织人员进场施工,经交涉未果,张某诉至泰兴法院,请求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并由建筑工程公司返还收取的履约保证金。
泰兴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建筑法》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本案中,泰兴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道路建设工程中的桩基工程分包给张某,属肢解分包;同时,建筑工程的承包方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张某作为个人,显然没有道路建设施工的资质,依法不能承包道路建设工程,因此,双方签订的分包合同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泰兴市某建筑工程公司基于该无效合同取得的履约保证金50万元,应予返还。据此,泰兴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