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沂法院少年庭依法审结了一起因敬酒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鉴于被告人李奎系未成年人,且有投案自首和被害人有过错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赔偿被害人医疗费等损失2.4万余元。

 

2013310日晚,李奎接到朋友吴用的电话,一起到某歌厅唱歌。此时包房里聚集了吴用的10多个朋友,但李奎都不认识。5分钟后,因有个朋友说房间太小,他们便在正对面换了一个大包房,服务员帮忙将几人的衣物一起抱了过来。凌晨2点左右,留在小包间的阮二想起要用信用卡,才发现衣服被服务员抱走了。进门后,阮二看到李奎坐在沙发上,便要李奎让一下他好找衣服,可包厢太吵,李奎没听见。阮二想,大家都是吴用朋友,便拿了一瓶啤酒递给李奎,想给李奎敬个酒认识认识。但李奎一门心思都在唱歌上,没听见阮二说的话,也不知道阮二是什么意思,便没理他。喝过酒的阮二觉得面子上挂不住了,很生气,不仅骂了李奎几句,怒气中,还把酒瓶砸到了李奎头上。李奎当然不愿吃亏,立刻用脚踹了回去,两人便拳打脚踢起来。吴用一看都是自己人,赶紧给拉开了。按说此事也就算了,谁知阮二出门看到了赵六和阮小七,就告诉了阮小七。小七要为师哥报仇,和阮二又冲进大包房把李奎带到了对面房间。赵六、阮二、小七三个人在包厢里便对李奎动起手来。李奎不甘示弱,便从口袋里掏出一把折叠刀,对准小七的肚子捅了下去。连捅三刀,就着昏暗的灯光看到小七满肚子的血后,李奎吓坏了。也没和吴用告别就逃跑了。小七则被紧急送往医院治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躲藏了15天后,李奎忍受不了巨大的心理压力,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2013523日,新沂市人民检察院就李奎故意伤害罪向新沂法院提起公诉,被害人阮小七亦同时提起附事民事诉讼。新沂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李奎因琐事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鉴于李奎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阮小七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对被告人李奎应当适当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经法院多次主持调解,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据此,新沂法院依法做出如上判决。(以上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