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718日,正在厂里上班的胡某被突然出现的民警吓了一跳,并极力否认最近有过不法行为。但看到和民警一同前来的周某时,胡某无法再抵赖当年犯下的罪行。

 

2007年,胡某和周某一起在某建筑工地打工,经常因为工作辛苦和收入不高在一起发牢骚。一天晚饭过后,两人又坐在一起聊天,周某突然提出:“过几天要回老家了,有什么办法能快点搞到钱呢?”“那只有去抢了。”胡某顺口接了上去。“找个火车站附近偏僻的巷子,抢单独行走的路人,抢到钱我们就直接坐车回家。”“身上带把刀,要是不肯把钱交出来就吓唬吓唬他。”两人越聊越觉得这个计划可行,决定依计实施。

 

第二天晚上,胡某和周某来到火车站附近,在小超市买了把水果刀放在身上,伺机实施抢劫。然而,两人晃了几圈后都没有找到合适的下手对象,看着偶尔来往的出租车,周某又生一计,把目标瞄准了女司机单独驾驶的出租车,打算将车骗到偏僻的地方后抢钱。拦下一辆出租车后,胡某让女司机往城郊方向开去。但两人可疑的神态引起了女司机的怀疑,直接把车开到了查报站。两人见势不妙,把刀扔在车里,对抢劫计划矢口否认。由于证据不足,车站派出所审查了一夜后,将两人释放。

 

从派出所出来,两个人却各怀心事。周某打算找机会再干一票,胡某想尽快回老家。身无分文的胡某无意中看见周某身上揣着几千元现金,鬼使神差地盯上了周某。两人到小旅馆住下后,趁着周某午睡,胡某将周某衣服口袋里的2300元现金掏出来,立刻跑回了老家,从此切断与周某的联系,自以为神不知鬼不觉。

 

周某发现自己被盗后,立刻到派出所报警,但是在询问过程中,露出了准备实施抢劫的马脚,周某被逮捕,为此坐了几年牢。出狱后,周某始终无法原谅胡某的所作所为,便通过同乡设法打听到了胡某的工作单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伙同他人预谋采用暴力等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并为此准备工具,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且属犯罪预备;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