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保险事故骗保 东窗事发被判刑罚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3-10-29 浏览次数:269
2011年6月至2012年5月期间,被告人郑敏、任兵在个体从事汽车维修期间,为赚取更多的维修费,与被告人周德升等人伪造车辆撞树、撞电线杆等保险事故,骗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等保险公司的保险金共计人民币189750元;其中被告人郑敏参与全部作案;被告人任兵参与诈骗作案8起,数额计人民币133050元;被告人周德升参与诈骗作案2起,数额计人民币41700元;被告人赵兰参与诈骗作案1起,数额计人民币58000元。
2012年7月3日、7月7日,被告人任兵、赵兰、周德升分别至某市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郑敏揭发了他人(已判刑)涉嫌保险诈骗的犯罪行为。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1、被告人郑敏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任兵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周德升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赵兰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退出的犯罪所得,依法发还被害单位。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敏、任兵、周德升故意制造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其中被告人郑敏、任兵数额巨大,被告人周德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赵兰作为公司工作人员,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故意造成公司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属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被告人郑敏归案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任兵、周德升、赵兰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郑敏、任兵、周德升认罪、悔罪、退出全部犯罪所得,无前科劣迹、积极预缴罚金保证金,被告人赵兰认罪、悔罪,无前科劣迹,均酌情从轻处罚。结合四名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被告人郑敏、任兵减轻处罚,对被告人周德升、赵兰从轻处罚,对四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