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去职后依然“行使”着扬州某船厂厂长的权利,一个到处宣扬厂里有报废船只卖。两人搭档先后“卖”出报废船90余条,骗取定金20余万元。近日,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6万元。

 

过去当厂长

 

在这场骗局中扮演某船厂厂长的汪某,以前还真是当过一段时间的厂长,三年前他曾是某木器厂的厂长,后来因为改制,木器厂被并入电器厂,汪某的厂长职位就撤销了。撤销归撤销,但汪某办公室门口的墙上,“厂长办公室”的招牌还挂在那里。就这块招牌,后来可害苦了不少人……

 

赵某某这个只有初中文化的农村人,到处对别人说,扬州某船厂里有许多报废船只要卖,想买的话他可以帮忙,结果不少想发财的人掉进了陷阱。

 

现在当骗子

 

不久,扬州的徐某某介绍浙江平湖的李某来找赵某某买报废船,他们一行几人来到船舶修理厂,看了报废船的李某表示满意后,汪某的出场成了点睛之笔。赵某某立即把李某带到电器厂(以前的木器厂)汪某的办公室。买船的人再精明,一看汪某的办公室外的厂长招牌,谁能不信赵某某的话呢?于是,李某毫不怀疑地跳进了合同诈骗的陷阱。

 

汪某摆足厂长的派头,在办公室里他一言不发地看着赵某某和李某谈买卖报废船只的价格和定金价格。最后,双方协议40条报废船以84万元成交,履行日期为一月后。赵某某和李某刚一谈妥,汪某就用木器厂的便笺与李某签订了购买报废船的协议,而且大笔一挥在起草的协议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同时接过对方递过来的5万元定金……

 

用同样的手法,汪某和赵某某连续诈骗了4人,共同成功骗取人民币19.8万元。另外,赵某某还背着汪某单独以“好处费”的名义又向一些受害人骗取人民币5.08万元。

 

纸包不住火

 

船厂虽然确有少量报废船只,但是汪某和赵某某根本没有处理的资格和能力。合同签订后,李某等人多次催促汪某和赵某某交付船只,他们两人既不设法履行合同,也不退还定金,而是以种种理由搪塞。二个月后其中一个受害人范某某见情况不妙,便果断报了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