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日获悉,苏州中院作出的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与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上海亚提思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在新加坡高等法院获得执行。据新加坡权威媒体报道,此案是我国大陆首例判决在新加坡法院审理后获得执行。

  该案原告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系在苏州注册的一家外商合资企业,于2003年12月向被告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购买两台发电机组,后经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鉴定,发电机原产地为新加坡或土耳其,而非合同约定的英国。苏州中院经审理后认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判决被告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昆山捷安特轻合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并赔偿损失。因被告雅柯斯(远东)私人有限公司系一家注册在新加坡的企业,故判决生效后原告在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执行并最终获得支持。

  据介绍,一般而言,做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在案件管辖、文书送达等诉讼程序上的正当性,是他国承认执行判决的重要前提。苏州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对管辖权着重把握,对于在中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审查合同签订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代表机构住所地等多个要素后确立管辖依据。严格按照中国和新加坡两国签订的《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以及我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要求进行涉外送达;依据冲突法规定准确确定了适用法律。可以说,严格把握程序、准确适用法律作为基本原则,在苏州中院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理中得到了一以贯之的坚持,自2002年5月获准管辖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以来,苏州中院已妥善审理了涉新加坡当事人的案件21件,其中被告(被申请人)为住所地在新加坡的个人或企业的有10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