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厨垃圾熬红油 触犯刑法进牢狱
作者:雪峰 发布时间:2015-05-04 浏览次数:395
曾有媒体报道,不法餐饮商人用回收的餐厨垃圾熬制红油,冒充新鲜红油让顾客食用,可谓是丧尽天良。近日,泰兴市人民法院就判决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人严新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泰兴市ZUF火锅店于2013年3月开业,严新才由重庆市ZUF餐饮文化有限公司委派至该火锅店负责火锅底料配制,其于2013年4月与该火锅店经营者蒋某(已判刑)共同商定,由严新才负责回收熬制餐厨垃圾中的红油,并由其夫妇将熬制好的红油与重庆市ZUF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配送的新鲜红油按比例进行勾兑、分装、封袋,由泰兴市ZUF火锅店将该红油冒充重庆市ZUF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配送的新鲜红油,再次作为火锅底料出售给顾客食用。严新才自2013年4月至2013年9月27日间参与熬制、勾兑成品红油重量共计约5860.4斤,生产、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101702元。
归案后,严新才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新才伙同他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对被告人严新才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指控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严新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严新才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严新才与泰兴市ZUF火锅店经营者蒋某共谋回收熬制餐厨垃圾中的红油,并由严新才进行回收、熬制、勾兑、分装、封袋,严新才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于同案人蒋某并非较小,但同案人蒋某系实际经营决策者和非法获利者,对严新才的量刑与同案人蒋某的量刑应有所区别。严新才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属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严新才的行为不仅侵犯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不符合缓刑适用的条件。综上所述,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新才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建议法院对被告人严新才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严新才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建议对被告人严新才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被告人姓名系化名)